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制定,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学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法大发〔2017〕28 号)》等文件精神,为拓展法治人才培养的资源渠道,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与效果,加强和规范法学院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联合培养基地是学院与相关行业、企业等实务部分(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旨在为法治人才培养提高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法律实务教学专家和实践指导教师,为学生专业实习、实践教学和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平台和支持。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名称统一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六年制法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基地名称统一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应能够实现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紧密衔接,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培育一流法治人才。
第四条 联合培养基地由学院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设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学院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应为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知名度、管理制度规范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与学院在法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协同创新、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法学领域具有显著特色和一定的代表性;
2.具有一定数量并符合聘任条件的实践教学指导专业人员作为联合培养导师,联合培养导师应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业绩突出,能够胜任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名称统一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导师”;
3.具备接纳学生实习所需要的工作、生活、补贴等基本条件;
4.具有相对成熟完整的管理机制,能够规范管理并保障学生实习实践质量;
5.合作双方能够长期稳定合作。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经过双方建设,使联合培养基地成为适应法学院协同育人教育教学改革,能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能形成一支稳定的联合培养导师队伍,在学院发展、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能够与学院建立优质资源共享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根据学生培养的需要,学院可以邀请合作单位实务专家到学校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法律实务讲座、就业技能讲座或其它校园活动。
第九条 合作双方可以就共同关注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举办研讨会、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 合作双方应以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为纽带,加强联合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认真探索建立产教融合育人模式,共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平台。
第十一条 在实习过程中各项表现突出的学生,合作单位在符合聘任规定和程序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录用。
第四章 合作程序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需经以下流程:
1.拟合作的实习单位联系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实习单位进行初步条件审查,对满足设立条件者,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起申请;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通过后,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信息,如需聘任联合培养导师,由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聘书;
4.合作双方签订《共建卓越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由法学院授权挂牌,颁发联合培养导师聘任证书;
5.聘任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登记备案。
第五章 合作期限
第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限三年,合作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可重新签订协议,继续合作。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将定期到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考察评估工作,重点考核基地在联合培养机制、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实习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合作单位也可定期与学院进行情况反馈。
第十五条 合作期间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行业职业伦理等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合作关系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