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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体育仲裁势在必然 具体路径有待商榷
时间: 2020-09-01|点击: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欧兴荣)近年来,中国体育争议纠纷越来越多,业内对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进,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李智,首都体育学院教授、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韩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相关话题也展开了探讨。

“我是一直主张和呼吁建立起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黄进表示,可以把体育争议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和体育相关的商事争议,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还有一类是体育行业内部的争议,由于行业性较强,按照商事仲裁路径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但现在建立体育仲裁最主要的障碍还是缺乏法律依据,贸然建立的话,做出的裁决结果没有法律效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点还是在解放思想,借《体育法》和《仲裁法》的修订,把问题解决掉,以后就剩怎么去落实和推动的问题。”

黄进给出了两条实现体育仲裁路径的建议,一是正在修订的《仲裁法》,可考虑把仲裁范围适当扩大,争取对体育仲裁有所规定,之后组建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二是直接立法,通过《体育法》修订或制定其他法律制度,对体育仲裁做出专门的规定。他认为应针对整个体育行业设立仲裁制度,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才能有效地促进体育仲裁。“我不主张先就反兴奋剂问题的仲裁做出专门安排,应把体育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仲裁制度,如果仅就反兴奋剂设立仲裁制度,范围太窄,生命力不够。”

“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里有一个条款,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李智略为遗憾的表示,可惜直到现在都没有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他认为设立方法和仲裁范围怎么确定,争议比较大的地方有两块:一是怎么和法院划界,二是很多单项体育组织内部,本身就有仲裁机制,怎么和它们划界。

李智设想实现的路径也有两条,一是把国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的仲裁统一起来,明确体育仲裁的一裁终局,即单项体育协会内部做处罚决定,对此不服的,可申请仲裁。二是借鉴CAS设立和发展模式,区分国际和国内争端,确定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增强仲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与CAS形成独立、互补、甚至是略带竞争的关系。对于纯国内体育争端,国内仲裁机构可作为终端解决,实现一裁终局。与黄进的构想略微不同,他认为涉兴奋剂类的问题可先行先试,因为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对申请仲裁的规定很清晰,可参照CAS模式,单设兴奋剂仲裁机构或程序。“有的国家就做了这样的尝试,比如美国仲裁协会专门制定兴奋剂争议的补充程序,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纳入仲裁适用的法律范畴,通过这种程序来仲裁兴奋剂争议。”

韩勇表示,包括兴奋剂争议纠纷在内,由体育组织做出处罚产生的纠纷,既包括运动员的资格问题,也包括纪律处罚的问题,但因中间带有管理关系,涉事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对等。争议纠纷具有体育行业的特殊性,是各国体育都要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恰恰这一部分没有特别大的直接商业利益,基本上是因处罚和裁决产生的,而且还要体育特殊性,靠一般仲裁很难解决,所以只能由体育仲裁来解决。”

“虽然体育仲裁最主要的只是涉及一两万(名)高水平运动员的问题,但对体育行业来说,纠纷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公平的解决,会对全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韩勇希望各方人士包括法学专家和体育界人士能够积极发声呼吁,把仲裁的问题尽快确定下来。“通过仲裁解决体育纠纷是全世界通行的一个做法,不仅仅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这些传统的体育强国才有,连蒙古等非体育强国,也建立起自身的体育仲裁制度,这确实是当前和未来中国体育非常需要的一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