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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面彰显中国反兴奋剂法治化的进步 细则还需完善
时间: 2020-09-01|点击: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欧兴荣) 中国反兴奋剂法治化进程如何?有哪些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进,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李智,首都体育学院教授、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韩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相关话题展开了探讨。

多层面彰显中国反兴奋剂法治化的进步

黄进认为,应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四个层面看待中国反兴奋剂的法治化进程。在国际立法方面,中国签署和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国内立法方面,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此外,包括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等一批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在内,共同构筑起中国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框架。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机构,一直严格执行国际反兴奋剂规定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每年都有大量的兴奋剂检查、检测,对违规的兴奋剂人员进行调查、听证、处理。”黄进继续表示,司法层面最近也取得重大进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兴奋剂问题正式入刑,今后可通过刑罚手段,对兴奋剂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法律服务层面也取得积极进展,当前国内很多律所和律师非常关注反兴奋剂案例的处理并参与其中,包括参与听证、仲裁、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等等。

“在反兴奋剂的机构设置上,中国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李智表示,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2007年11月就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国内国际体育部门和组织以及反兴奋剂组织委托的样品检测工作,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机构管理和监督,和一些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包括众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进行检测的时候密切配合并提供便利,主体对接上更加明确。

“谈到法律服务层面,除了国内很多法律工作者介入到兴奋剂仲裁服务范畴外,在CAS里的中国籍体育仲裁员逐渐增多,2019年1月1日新成立的反兴奋剂庭中,就有三名中国籍仲裁员。”李智进一步表示,在大家的不断努力下,中国关于《体育法》的研究,特别是关于反兴奋剂的研究取得很多成果,出了大量的专著、论文等,对世界反兴奋剂运动和中国反兴奋剂现状都作了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成绩有目共睹。

“中国的反兴奋剂法治化进程贯穿了整个反兴奋剂工作过程中,不仅在立法上,还包括整个运行、检查检测、结果管理、程序公证、相关教育等。” 韩勇认为,这一方面体现出国际体育组织、国际规则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反兴奋剂工作在国内所有体育组织中,法制化水平算是比较高的,某种意义上成为其他体育组织机构学习的标杆。

“在具体制度层面,我认为兴奋剂入刑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近年来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韩勇表示,在此之前,对涉嫌违反兴奋剂规定运动员背后的辅助人员,打击手段是不够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都已认识到,对背后的辅助人员打击需要政府介入,只惩罚运动员,达不到真正的震慑和惩戒效果,兴奋剂入刑对他们可谓头上悬起一把利剑。

反兴奋剂法律框架基本构建完成 细则还需完善

谈及中国反兴奋剂法律框架的构建问题,黄进认为,这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即国内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缔结、加入国际相关的反兴奋剂公约条例。至于在法治层面如何进一步完善,黄进认为一方面要把国内国际规定很好地协调、匹配、平衡,同时要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一些实事求是、符合国情的调整。此外,在兴奋剂争议问题的处理上,目前还缺乏完善的机制。“尽管我们也按照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处理,但还不是一个很完善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截至去年底,已经有189个国家签署了《反兴奋剂国际公约》,中国早在2003年就颁布实施了国内的反兴奋剂条例,在全球范围内是第三个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的国家。”李智表示,截至2018年,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反兴奋剂条例》为基础,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为配套的反兴奋剂法规体系。在可完善的工作方面,李智认为要做好国际和国内检测的有效接轨,开展并细化兴奋剂教育计划,更多参与反兴奋剂公约的工作,保障运动员权益以及完善兴奋剂争议解决机制。

“反兴奋剂工作是体育组织内部的纪律处罚,是一种行业的自治手段,体育组织,尤其是国际性运动项目组织,是高度自治的,有自己的管理金字塔结构。”韩勇认为,体育组织体系主要靠行业自治手段进行维系,有人涉嫌服用兴奋剂,将通过禁赛手段对当事人不当行为进行规制,基本不需要国家法的参与,这既是体育行业的传统,也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手段。但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对体育行业的不当行为,光靠体育行业自治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所以反兴奋剂体系就成为国际体育里由公法和私法共同治理的项目。截至目前,两者结合得很好,成为国际体育治理的一个典范。“就国内的反兴奋剂工作而言,我觉得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