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第十二期“公法与治理”青年讲坛“放管服改革”与行政法的新发展
时间 : 2019-05-27       作者:       阅读数:

 

(撰稿人:王宾)2019年5月24日晚上,“公法与治理”青年讲坛第十二期在研究生院科研楼A913会议室圆满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主讲嘉宾为浙江工商大学骆梅英教授,论坛主题为“‘放管服改革’与行政法的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为本次讲坛与谈人,参加讲座的还有法学院行政法所马允老师、张冬阳老师、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所胡静老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何春霭处长,以及来自校内外的学生三十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所成协中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坛。

 

    骆梅英教授首先梳理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过程,从制度史的方面考察了改革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给行政法理论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首先,骆老师将改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2001—2012年“前六轮”审改阶段;2013—2017“审改”转向“放管服”阶段;党的十九大之后,“放管服”走向纵深阶段;并分别介绍了不同阶段改革的成就、经验和主要问题。“前六轮”改革推动了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也为后续改革提供了如下改革经验:审改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博弈较大、概念游戏规避许可法的规制、改革范围较小、审批领域裁量权仍较大等。前六轮审改的情况和经验是新一轮“放管服”改革的起点。2013—2017年第二阶段的改革呈现出牵头单位调整、改革方式转变、改革力度空前的新特点,进一步与职能转变、权力优化、电子政务等相结合;第三阶段的改革是前两次改革的深入延伸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继续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改革的新要求。

 

  

 

 

 

其次,骆老师介绍了“放管服”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项:减证便民、审批标准化、流程再造、组织变革、让数据多跑路、事中事后监管等;并且其以“最多跑一次”为例重点介绍了“流程再造”的实施程序、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收效。再次,骆老师介绍了无差别全科受理的模式特点,分析了其对政府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先进做法。最后,骆老师介绍了“放管服”改革给行政法带来的新发展:行政许可程序的再造;整体政府带来的效率提升以及责任机制挑战;告知承诺制的法律风险;智慧型政府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近一个半小时的精彩演讲之后,毕洪海教授、王青斌教授、何春蔼处长、张冬阳老师、马允老师分别就该主题分享了他们的观点和思考。

 

 

 

毕洪海老师提出两点看法:第一,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是一个动态的机制,其产生和运作的动力机制是怎样的?不同地区放管服的发展程度与当地的政治环境、文化和社会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第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做法不能只是停留在政策,要能够转化为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即把本来因为领导人的意愿等具体的做法转化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探讨其背后的基础性问题,从而既可以固定改革的成果,不会因人废事,同时也可以反哺行政法学的研究。

 

 

王青斌老师指出,第一,放管服改革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方式的转变,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尽管改革之路艰难,但却是一个正确的方向;第二,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思考如何实现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契合,例如,先证后核的合法性就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行政法学者应当更加面向行政实践,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发展。

 

何春霭处长提出以下看法:第一,任何改革都有很大的代价,放管服改革作为政府管理改革中的一环,与政府的管理理念密切相关;第二,“办证难”有多少是源于制度性原因,多少是出于执行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第三,政务的电子化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在政务电子化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数据权利、数据安全等问题。

 

张冬阳老师认为,骆老师的讲座密切关注实践,这种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反观当前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往往聚焦于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脱离实践。另外张老师将德国行政法中的集中效力的规划裁决制度与我国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比较,指出两国可以彼此借鉴有益做法。

 

马允老师从环评程序流程再造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政府在流程再造过程中是否有权超越法律的规定作出承诺,其正当性来源为何?第二,基于地区的差异性,如何保证发达地区的经验能够在欠发达地区得到推广?

 

成协中老师提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如果行政事务都可以实现标准化处理,那么这些行政事务在多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该由国家承担的行政事务?如果能够实现标准化处理,是否完全可以将这些事务剥离出去,由社会组织承担?第二,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基础治理能力高度关联,目前的放管服改革,更多是在吸收上海、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改革经验,这些改革经验固然更加贴近市场取向和社会取向,但这些改革措施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其他地区的治理实践,放管服改革如何平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基础治理能力之间的差异?第三, 从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实践来看,其更多的是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法律和法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似乎极其有限。从美国行政法治的实践来看,法官在解释行政程序是否符合APA的程序要求方面,具有高度的话语权。你怎么看待法律和法官在放管服改革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方式?

 

骆老师对相关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成协中老师最后总结如下三点:第一,行政法应该更加面向实践,如此才能丰富我们对行政法的认知;第二,行政法应该有更加宏观的视角,不能仅仅局限于法院在控制行政权中发挥的作用,还应该观察行政权本身的运作原理;第三,对于行政法的认知应该有体系化的思维,如何将类似放管服改革中的政策话语,纳入现有行政法理论的分析框架之下,如何用现有的概念、理论去解释、评价和规范此类政策实践,是所有公法学者应该高度关注的话题。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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