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 : 2021-05-08       作者:       阅读数:

20201210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9110号)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各专业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

一、学术型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8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二、法学实验班研究生

2019年(含)以前本科入学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13139号)的规定执行。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为当年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当年学费金额加4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当年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当年学费金额。

2020年(含)以后本科入学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9110号)的规定执行。研究生阶段新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12000元,特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四条 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的新生奖学金,是指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总第五学年)时评定的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适用于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时评定。

第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并参考申报人数确定各专业各等级获奖名额。

六年制法学实验班依照参评年级人数按比例确定各等级的获奖名额。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推荐,不降低推荐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比方案的规定评审推荐。

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的规定,由学院依据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的必修课总成绩并参考复试成绩进行评审推荐。

在籍研究生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 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019年(含)以前本科入学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申请特等奖学金,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13139号)的规定,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考评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用于计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必修课成绩,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专业限选课成绩。不包括任选课、专业实践课成绩。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考评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下简称“科研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校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设定的科研项目,凡是在科研典中没有规定且没有经过学校科研处认定备案的项目,不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论文: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和科研典规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5分;在其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在《蓟门法学》、《公法评论》、《研究生法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分;在一般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

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应遵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

共同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和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二)学术专著:

申请人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的1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7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记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三)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学校科研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含)以上的每项2分。项目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

科研项目加分,作为主持人的科研项目不设上限,作为参加人的科研项目加分最多为2项。每个科研项目只能加一次分,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认定

科研成果认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正式出版和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为准。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以后提交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本学年度的科研成果,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身份认定以《立项书》或《结项书》内容为准。以纵向课题项目申请加分的,经科研处盖章认定的《立项申请书》中所列课题组参加人,可以认定为科研项目参加人。以横向课题项目申请加分的,应同时提交经费到账证明,项目以《立项书》上经费认定级别。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学术水平不高、无学术价值、存在学术不端或者其他问题的科研成果,可以取消该项成果的加分。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

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学生工作、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加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考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遵章守纪情况进行考评,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2分。

(二)公益活动等考评:根据申请人参加的法律援助、支教、志愿者服务或其他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益活动,酌情加0.2-1分。积极参加或服务于法学院统一组织的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综合能力的集体活动的,酌情加0.2-2分。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2分。个人在校外兼职、实习等不计入此列。

(三)学生工作考评: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职责者,或者热心为同学服务者,酌情加0.22分。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2分。

(四)表彰奖励考评:申请人在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突出,或因某一方面的先进事迹,经过法学院评选推荐,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计4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计3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的每项计2分;获得法学院级表彰奖励的每项计1分。未经法学院评选推荐而获得的省部级(含)以上可列入综合素质类的表彰奖励,由院评审委员会实质认定后酌情加0.2-2分。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4分。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以分值最高的计入。

申请人已经获得的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均不能作为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素质加分的依据。

申请人申请公益活动和表彰奖励加分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学院评审委员会对证明材料的等级、真实性进行认定。

在上述考评项目以外,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以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酌情加分,但加分后各项目总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的;

(四)参评年度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五)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的;

(七)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或处罚的;

(八)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研究生未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按时报到、注册,且未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请假的,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计。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须按照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提交申请材料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加分或者放弃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

(一)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内容的复印件。可提交能够证明论文等级、质量的相关材料。

(二)科研项目应有我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书或结项书;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须提交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我校校级科研项目如无立项书,依据第十四条的认定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综合素质加分应有盖章的认证原件、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将根据相应比例和名额,按照评定标准与程序,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初评名单报送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初评阶段,将在学院范围内对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核,经研究后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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