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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 工作条例
时间 : 2020-12-16       作者: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学制的需要,提高法学院实验班学生在高年级阶段参与学生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法学院学生会服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学制全体学生及开展相关学生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行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职权,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宗旨,维护同学利益,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所提到的“本会”指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

本条例所提到的“高年级学生”指法学院实验班大四年级以及应用学习阶段学生。


第二章 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团各项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各副主席须各司其职,带领分管部门切实配合主席工作。


第二节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六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主持实验班研究生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全面管理。对外代表实验班研究生会。

主席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代表实验班研究生会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各副主席应当及时、主动地与主席进行沟通,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各副主席应当参与所分管部门进行的各项工作,对部门直接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连续两个月不能视事时,视为自动辞职,由秘书长另行提名主席,交学生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九条 各副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向主席团提交书面理由,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可暂时离职,由主席另委托其他副主席代行该离职副主席职权;若讨论得不到通过,则视为自动辞职,由主席另行提名副主席,交由学生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十条 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副主席认为某名副主席不作为时,由主席提出罢免该名副主席的议案,交由学生委员会讨论,经分团委综合考察并报请党委批准后罢免。

三分之二以上的副主席认为主席不作为时,可联名提出罢免主席的议案,交由学生委员会讨论,经分团委综合考察并报请党委批准后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为一年。每任主席、副主席在当选公示期届满之日正式就职,在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之日自动卸任。


第三节 主席团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实行例会制,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席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副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席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与会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

主席团会议根据讨论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提议,经主席团批准,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及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团人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无故缺席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副主席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一次的,由主席给予批评;主席无故缺席一次的,由副秘书长给予警告;

副主席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两次的,由副秘书长给予严重警告;主席无故缺席两次的,由秘书长给予严重警告;

副主席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三次以上的,由主席提出对该名副主席的罢免议案,交由学生委员会讨论;主席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三次以上的,秘书长提出对主席的罢免议案,交由学生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提请学生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二)商讨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学院党委、分团委交予的各项任务;

(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所讨论的重大议题应当交付表决的,须由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有关人事方面的表决须为无记名投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但可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回答与会人员的询问,并对有关事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四节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属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得传达和尚未公布的事宜,主席团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部长团工作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各部长各司其职,带领各职能部门切实配合主席团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节 部长的任免及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部长为本会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内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部门。

各部门部长是本会部长团的组成人员,对本会主席团负责,受本会主席团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部长由主席团任命,任期一年。各部门部长自当选公示期届满之日正式就职,在下一届部长就职之日自动卸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配合学院和实验班研究生会开展文体、实践、学术、志愿服务、对外交流等各类活动;

(三)决定本部门的成员人选并向主席团报备;

(四)代表本部门参加部长团例会及本会组织的其它各项会议;

(五)主席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有权罢免各部门部长,形成提案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后即可罢免。

当该部门分管副主席或部长团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出针对某名部长的罢免提案时,经主席团集体商议讨论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罢免。


第三节 部长团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部长团会议由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部长组成。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部长团会议由本会主席负责召集,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部长团会议实行例会制,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部长团成员提议召开时,主席团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部长团会议由本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与会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

本会各部门成员或由主席团批准的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部长团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各部门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成员人选;

(三)传达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分配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

(四)对主席团会议决议的各项意见建议;

(五)学院分团委、党委交予的各项任务;

(六)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部长团会议所讨论的重大议题应当交付表决的,须由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有关人事方面的表决须为无记名投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但可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回答与会人员的询问,并对有关事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部长团会议每次召开需由主席团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归档保存。


第四章 部门工作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部长负责主持部门日常工作,对部门活动与副部长工作进行分配、管理、指导、监督。

部长应及时、主动了解副部长工作情况与思想动态,保证部门工作顺利稳定高效地进行。

第三十六条 部门副部长为完成部门工作的主要力量,需端正工作态度,对部长分配的工作按时、认真、高效完成,同时具有对部长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应根据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承担主席团交予的其他各项任务,并根据需要配合其他各部门工作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严禁部门部长和副部长进行任何有损本会形象的活动或散布损害本会形象的言论,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出本会。


第二节 部门会议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会议由该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出席会议。

第四十条 部门会议由本部门部长负责召集,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部门会议实行例会制,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本部门部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部门三分之一以上部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副部长提议召开时,该部门部长应当组织召开临时部门会议。

第四十一条 部门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本部门日常工作;

(二)主席团会议和部长团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

(三)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各部门例会每次召开应指定一名副部长做会议记录,各部门须妥善保管本部门历次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用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九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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