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法学院各项行政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及学生工作的工作量较大,现有在编人员不足以应付大量繁杂的工作,故本院各部门根据需要,聘用一部分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人员的条件
原则上须聘任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个别岗位需要专项业务特长的,聘任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各办公室聘任临时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 聘任人员的工资待遇
1、本科以上学历的为每月1000元,大专学历的为每月800元个别岗位可以另行制定工资标准。
2、上述工资包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助在内,并包含住房补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3、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个加班日为20元,法定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4、新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比照标准降低100元。试用期为3个月。
5、工作两年以上,并经考核工作表现好的,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对外办学不适用此规定。
三、聘任人员的工作要求
1、聘任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病假、事假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尽量做到全勤。
2、聘任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自己负责的工作不出现失误。
3、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到热情、周到,树立法学院对内对外的良好形象。
4、在工作中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四、 解聘的条件及办法
聘任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任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被取消的;
2、聘任人员不能胜任所聘工作的;
3、聘任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4、聘任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聘任人员的解聘要经过所在办公室主任提出并报主管院长
批准。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外办学工作所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