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深化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明确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生教育和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学科和导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硕士导师遴选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保证质量,保证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