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修订)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政法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校纪委“阳光工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进一步作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一条 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对党有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
(三)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自觉奉献精神。
(四)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
第二条 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认真审查入党申请书,从书面上了解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入党动机,并作个别谈话进行深入了解。
(二)是团员的要经过团组织择优推荐。
(三)党小组研究提名。
(四)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在充分征询群众意见的前提下,讨论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条 党支部为积极分子确定二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要求培养联系人是有较长党龄和较高理论素质的正式党员,同时尽量保证培养联系人与积极分子之间没有老乡或可能影响其入党的其他关系。
第四条 培养联系人认真审阅积极分子递交的思想汇报,并不定期的找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对其近期的表现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于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五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委员会推荐并经院分党委公示合格后参加党校进行集中培训。
三、确定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
第六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积极递交思想汇报(每学期两份)。
(二)经过业余党校培训合格。
(三)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50%以上的必修课成绩达到80分以上,但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的,经法学院分党委审核,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四)群众基础好。
(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第七条 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党的支部委员会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
(二)党小组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征求团组织意见。(限于共青团员)
(四)党的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党的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讨论,在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范围内民主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同时报分党委备案。
(六)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其入党的介绍人,要求由其培养联系人作为入党介绍人以有利于对发展对象的继续培养和教育。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对发展对象的如下情况进行审查: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九条 对外调齐全,政审合格的积极分子进行党内外群众民主评议。
第十条 将评议结果及支部审查意见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分党委,由分党委作进一步审查。
五、接纳为预备党员
第十一条 对于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公示同意接纳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本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首先由本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党支部对介绍人的介绍情况提出意见。其后,大会讨论,讨论后由申请人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由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行使表决权,表决后由支部大会做出决议。
(三)党支部将申请人的全部有关材料上报分党委进行审批。
(四)我院分党委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与各申请人分别谈话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六、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定期听取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和预备党员的汇报,认真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谈话等方式正确地引导,进一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七、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四条 转正应具备的条件:
(一)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主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二)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
第十五条 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 预备党员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
(二)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要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经支部大会充分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按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表决,并将支部决议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报院分党委审批。
(四)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八、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各类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包括补考成绩),一般不予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受到严重警告或团内警告处分的,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不予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受到记过以上或留团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予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如拉选票、托关系等)的学生,经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不予发展入党。
九、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