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学科建设,拓展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贯彻“应用型、复合型”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的目标,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政大发〔2006〕12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兼职教授主要从我国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学术团体以及教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学者中聘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品行端正,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在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4.身心健康,热心并能够参与我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二)特殊条件
从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机关聘任兼职教授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者;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公开媒体上至少发表过 3 篇
以上论文者;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过 1 篇论文者;或者出版过专著者;
3.曾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过重大业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者。
从律师事务所聘任兼职教授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管委会主席、高级
合伙人职务者,或者曾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过重大业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者;
2.所在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基地,或者以设立教学金、奖教金、研究基金等方式为法学院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
二、聘任程序
聘任兼职教授需经以下流程:
1.拟聘人员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申请表》;
2.对于满足所有聘任条件者,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3.法学院院务办公室统一制作聘书,并在法学院的网站上公告;
4.院长颁发兼职教授聘任证书;
5.聘任结果和相关材料报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登记备案。
三、聘期与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续聘同聘任条件。
(二)在聘期内,根据聘任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学院的教务安排,兼职教授应承担为法学院学生授课、讲座或其他形式的教学活动。兼职教授在校内的教学活动,由院务办公室或教学办公室安排并负责登记备案。
(三)聘期内如遇受聘者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教授的情形,法学院可以解聘,解聘程序同受聘程序。
四、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聘任办法》(2014年3月31修订)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