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为推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的发展,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法学院最高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
  第二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教学科研卓越成绩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士学位的教师组成。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
  第三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5-7人。
  第四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内,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学术委员全体会议批准。
  第五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主席或学校智能部门提议召开,或由3名以上成员联名提议,由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六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七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由学术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公布。
  第八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
  3、评定、确认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奖项;
  4、负责评审、确定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5、负责评定教师及相关教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
  6、负责审议法学院向上级部门申报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7、推荐学校内其他重要学术团体的任职人选;
  8、指导、组织全院或下属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
  9、完成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本学院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修改章程须经过委员会3人以上联名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由院长签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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