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作为法学院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院研究生培养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研究所、教研室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要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的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的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学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要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者,需提前一周向所在研究所、教研室及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
第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任意让其他教师代替授课,如有特殊情况需其他教师代替授课的,代替授课教师需具有同等以上职称资格。为对学生负责,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不得出现三次以上代替授课的情况,法学院将对违反者作出扣除部分年终奖金的处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七条 任课教学必须掌握研究生到课情况,填写《法学院研究生课堂教学考勤表》,严格考勤。对于任一课程无故旷课六课时以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补考。
第八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