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院字[2003]2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本科教学及研究生双学位教学的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研究所、教研室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和学校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
  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毕业论文)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党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三、教学纪律


  第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本科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在一周之内由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责任事故追究。
  3.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的责任。
  4.教师应服从院和研究所、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研究所、教研室工作

  1.研究所、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2.研究所、教研室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
  3.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教材建设工作。
  4.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重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5.组建结构合理的课程小组,确定课程小组负责人。
  6.研究所、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好教师、教材、教室,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研究所、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所在院及其教学办公室各一份。
  7.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重点抓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力求获得一定的教研成果。
  8.抓好师资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工作。
  9.抓好试题库的建设,提高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的水平。
  lO.组织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试题命题及阅卷工作(实行流水作业),把好试题质量关,提高考试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发挥相关考试(查)对教与学双方的导向作用。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是学院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研究所、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对学生学业的评定作出必要的说明。

五、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应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新开设课程必须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新开设课程申请表》,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院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开设的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3.试讲获得通过。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
  2.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六、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能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十七条 讲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工整规范。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
  4.对于期木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十九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
  3.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

七、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

八、毕业论文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扩大科学眼界,增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和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的能力。毕业论文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九、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教材奖、优秀实践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任教师应完成所在院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但每周从事本科课堂教学不得低于2小时。担任院行政工作者,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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