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称候选人)的产生工作,保障学生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议事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行使本会的最高权力,但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候选人产生过程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
(五)为人正直,品德高尚,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七)善于表达,具备与老师或其他同学进行广泛深入的沟通交流的能力。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候选人:
(一)在校期间,受过校级或院级处分的;
(二)经本班级三分之一以上同学反映其行为表现与本办法第四条之相关规定不符的;
(三)具有其他不宜担任候选人的情况,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第二节 候选人产生的基本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本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55%-75%的差额比例,直选产生正式委员12人。
本会现任各常设机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第七条 本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
(一)各年级委员候选人由各年级党团组织与班级在广泛征求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自学生代表中推荐产生;
(二)学生代表可以采取自我推荐的方式,向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制度与代表工作处申请成为委员候选人。自我推荐成为候选人的学生代表应由十名学生代表与所在班级委员会具名推荐。自我推荐候选人报名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
第八条 采用推荐方式成为候选人的,由各年级党团组织将候选人登记表送交法学院分团委办公室,筹备委员会收集整理后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自我推荐方式申请成为候选人的,应将相关表格送交制度与代表工作处,并由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代表”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自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