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主办的“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一层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国蔚蓝海岸大学、故宫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西泠印社出版社等高校和机构的专家学者相聚法大,分享研究成果,交流学术议题,展望法律史学术更新的前景。
开幕仪式由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李富鹏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老师首先欢迎各位学者的到来,接着介绍了我校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阐释了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史学科的基础地位,预祝本次工作坊能够立足学科本身,注重理论本身和方法创新,增强学科内涵,促进学科的实践应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老师在致辞中表达了对“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系列学术活动的期望:第一,期望法律史研究所把握工作坊的核心理念,组建优秀学术团队,体现跨校际、跨专业、新文科的特点,致力于学术的开放性发展;第二,期望以论文集等方式凝练与总结每次工作坊的学术焦点,呈现出工作坊学术增进的脉络;第三,法律史的创新发展仍然较弱,在历史学全球史、知识史转向的背景下,期望工作坊能够就宏观法律文明史研究做出知识贡献,增进学术,促进法律史研究的范式更新迭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授委员会副主席崔林林老师感谢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支持,介绍了法律史研究所中外齐备、制度与思想研究兼有的专业结构,指出本系列工作坊的终极目标是法律文明互鉴,鼓励学者欣赏、理解与回应多样化的法律文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期待“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能够碰撞出学术之美,并邀请各位学者继续支持本所的工作。工作坊也将致力于学科兼容、团队开放、学术持续的发展目标,为学界提供交流新知的平台。
第一单元由张生老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方潇老师与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王沛老师发言。
方潇老师以《超越法学:律学及其经学推动》为题,主要比较了传统律学与先秦法学(包括秦代法学与汉初黄老法学),认为经学的推动使得律学事实上优越于法学。“法”的出现本身带有公平正义的色彩或因子,早在西周金文“灋”字就有所萌芽。先秦与黄老法学均认同“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唯秦代法学为例外。就“律”而言,律早期指音律,十二律符合天道,并以黄钟律管制定了度量衡。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实为利用“律”衡正和均布的功能来厉行法治,但没有重视“律”的柔性面相,只是为律学提供了一个可能性载体。律学在“法学”的惯性语境中无法萌发,直到汉代正统儒家及其经学确立,律学方才确立。律学经历了汉至魏晋官学化和元以降私学化的历史进程。在介绍“经学”的主要概念后,方潇老师认为,“以经决狱”推动了律学吸收经学义理,“以经注律”推动了律学伦理化发展,“以经析律”推动了律学的自洽性发展,“以经破律”推动律学的人情人性化发展。并且,在经学的推动下,律学在法学公平正义性之外,还具备其它重要精神。如律学努力追求社会和谐,也在大一统背景下调和统一与差异;并且由于天人合一思想,律学更为注重群体秩序、更加机动灵活。与近现代西方法学相比,律学追求个案正义、重视天人关系与人伦情感,这是其优点所在;而其视法律为治理工具,是“以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of law),这是其要害之处。中国现代法学对“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理念日益重视,可谓对传统律学精神的借鉴,本质是对儒家经学精华的吸收,律学及其背后的经学值得进一步挖掘和扬弃。
王沛老师的发言《说“刑名”》缕析了老子、黄老、法家“刑名”术语内涵,阐明了三者在核心概念阐发上所出现的根本性差异。在道家理论中,“刑”狭义上是指万事万物应有的样态,具有规范规则的含义,而“名”指对万事万物的准确命名。规范规则一定要符合“道”,只有通过准确的命名与表述,“道”才能落实为社会规则。道家刑名观分为两种,以《老子》“道常无名”为代表,老子派主张言不可靠,“道”无法被表述成具体的法律。而以马王堆《黄帝书》“必有刑名”为代表,黄老派认为“道”可以通过“言”表述为法律。王沛老师在此详细分析了马王堆《物则有则》图。黄老派认为,客观无私才可观察大道,由内刑而外刑则需要准确的“言”。“言”的重要性揭示出“刑名”在从道到法过程中的媒介作用。而从道家到法家,“刑名”实则发生了变化。《商君书》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力”,而非“道”,更多在于满足秦孝公的政治需求。《会稽刻石》中的“刑名”,虽然沿用了此前的表达方式,但内在意涵业已经过法家改造。法家的改造分为两步。首先,道生法的“道”在《韩非子》被“主道”替代。第二步改造则将立法的刑名转化为督查臣子言行的刑名。在道家的“刑名”中,执道者要将道变为法,“刑名”为其间媒介,属于立法阶段。而在《韩非子》中,“刑名”成为了法律与臣子言行的媒介。因此,法家无意追求符合道的法律,其目标在于君主的法律被臣民严格遵循,所以“刑名”内涵转变为战国后期的君主迫切需要的督责之术。虽然老子、黄老、法家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前后相承的关系,但“刑名”内涵出现了根本性差异,这正是公元前五至前三世纪中国政治结构剧烈转型的缩影。
第一位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老师就两位老师的发言,分享了自己对“法”、“刑”、“律”三者的关系、职能及演化的思考。“法”的字形衍生体现了司法适用公平公正的特点,因此“法”代表了法律起源的司法方向,与奥斯丁的主权理论作比。“刑”从形状的“形”转化而来,后者所表达的对事物命名的类型学是一种认知与思考方法。从万物当中提取规则成为“刑”,一面代表了普遍性的规则,另一面代表了科学性的法学方法论。“律”具有遵守的本意,运用于成文法公布的场景,是立法意义上法律的诞生。中国法律体系的种种基本价值在上述三者的起源中有所体现。
第二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超老师就经学与律学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阐发。李超老师认为,明清知识分子普遍接受了经学知识训练,远非隋唐时期可比,律学同样依然十分发达。经学为律学发生的土壤,在经学的土壤上演绎律学方能体味个中三昧。方潇老师从古至今,李超老师则从今到古反溯经学与律学的关系。经学消解后其学脉未完全断绝。相比之下,传统律学却伴随清末修律的完成,从中国学术体系中完全消失。除沈家本外,吉同钧等律学家的著作直到二十一世纪才被重新发掘与认识。更进一步,李老师以经学史学化导致经学消解类比律学,提出律学的史学化是否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史的诞生?先秦法律史的部分内容为经学而非律学的组成部分,经由法律史方法,消解为历史史实,则真实性被从根源上否定。这一问题主要源自现代中国法律史未能顾及传统律学的独立性。
张生老师最后总结了本单元两位老师的发言,指出中国传统律学曾被认为是工具型、应用型的知识体系,有别于西方立体式的法学,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然而,法的工具型只是第一个层面,还有文化、社会、价值等更深层的多个层面有待探索。两位老师的发言体现了“法”、“刑”与“律”的立体形态、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意义、核心价值与思维方式,期待两位老师未来能够成文,裨益学界。
第二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聂鑫老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鲁楠老师与法国蔚蓝海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凌寒老师发言。
鲁楠老师的发言题目是《〈薄伽梵歌〉中的道义论——兼谈印度法文化中的仙人传统》,探讨了该史诗中的道德哲学意涵,及其与西方对话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鲁楠老师介绍了《薄伽梵歌》的故事。其中的《毗湿摩》篇,黑天向阿周那讲述了三个参战理由:一是战斗是刹帝利的职责;二是人不能因为后果而放弃行动;三是不能用有限的后果预测复杂的因果关系。近代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薄伽梵歌》具有道义论色彩,但在战争情景下,应从后果论角度思考,排除不计后果的正义观。我国的经济学家盛洪同样从后果论角度批评。而印度传统的正义观从四个层面讨论:最低层次为避免鱼塘正义、弱肉强食;其次两个层面注重具体规则和制度安排;最高层次为达摩(正法),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总体正义观难以兼容。因此,《薄伽梵歌》引发的讨论凝结在道义论与后果论、“对”(right)与“好”(good)的冲突之中,为奥本海默的心灵困境提供了答案。面对这一冲突时,印度文化精英不约而同的站在了道义论的立场上。鲁楠老师认为,这一独特现象源自于印度种姓划分,婆罗门和刹帝利代表了真理和权力明确的界分。婆罗门中产生的“模范先知”为超尘出世的“仙人”。针对二者的紧张关系,《薄伽梵歌》提出的解决之道是真理赋权,又控权,实则为道义论凌驾于后果论,以真理驾驭权力,以“仙人”遥控政治家,甘地为其典型代表。最后,鲁楠老师比较了三种文化担当者者的形象:印度仙人传统中,真理高于权力,为道义论传统;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圣人传统中,采取真理与权力结合的方式;希伯来约法文化的先知传统中,真理与权力对抗。由此切入,可以体会到印度法律文明的独特性。
梅凌寒老师以《经学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技术中的基础作用——与近代西方科学与法律关系的比较》为题,探讨法律知识在更为广泛的知识理论中的地位。梅凌寒老师采用双重比较方法:将作为认识论研究对象的晚清中国法律知识与近代欧洲法律知识比较,并将中国法律知识与其他学科比较。近代欧洲法律知识中,法学家希望建立以自然科学为模型的法律,区分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中国法学方法论并非建立在自然科学模式之上,而是存在适用于多个学科的通用矩阵(matrix)。正是在这一框架下,梅凌寒老师从形式主义和知识理论的角度展开了中西之间的双重比较。西方早期现代的法律知识中,存在不变的真理,通过不同的知识手段,可以获取这些真理。其中,自然科学和数学影响了法律知识,呈现出以几何方法为基础的法律知识。梅凌寒老师认为,中国的认识论由儒家正统思想所主导,理解外部世界的知识和伦理问题不可分离,并且区别对待对事物深层本质的理解与技能技术的掌握。中国知识的主要来源是对经典的研究,不同学科共享着统一且广泛的知识理论,有利于学科构成。最后,梅凌寒老师讨论了中国法律知识的产生,认为这是对法律构成原则的探索。中国法学家接受了整体性知识理论的教育,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基于王弼对“理”的概念解释,法律编纂逐渐成熟,集中体现在张斐在《名例》中所确定的“总则”之中,法律作为一个系统的观念就此形成。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老师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大学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商务印书馆编审白中林老师勾连起鲁楠老师《印度法原论》与本次发言的密切关系,提出《印度法原论》中主要涉及平等论,本次发言主要涉及道义论。前者主要是围绕众生平等与种姓制度的结合,后者主要是围绕知识与权力的结合展开。面对西方道德理论时,中国、印度和日本共享着一种心智困境,现代改良思路大体相通,均回溯到古代最为重要的思想资源。鲁楠老师发言中,可以看到从印度传统中衍生出的道德哲学可以和罗尔斯等西方理论直接对话。其中,后果论更多是在功利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背景下广为传播与接受,在此背景下,白中林老师提出如何处理后果论与道义论紧张关系的疑问。针对梅凌寒老师的发言,白中林老师认为其中西之间的比较极具洞察性。以往学者往往从儒家的角度观察西晋法律编纂,如果能论证成立王弼的“理”对法律编纂的影响,则极富启发性。
第二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琛老师主要探讨梅凌寒老师双重比较方法的可行性问题。郭琛老师认为,比较方法需要注意对象的可比性问题,经学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中的作用、近代西方科学与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其次,郭琛老师指出晚清中国、西方早期现代、近代欧洲的历史分期有待明确。最后,他还指出经学与科学二者的比较仍需细化。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顾元老师主持,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张剑虹老师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罗冠男老师发言。
张剑虹老师的发言《吉光片羽与金科玉律:故宫藏清代则例版本与纂修考》梳理了故宫藏清代则例的版本与纂修特征,理清了诸多关键概念与细节。首先,张剑虹老师介绍了故宫藏清代则例的基本情况,横跨康熙朝至宣统朝,以中央部院衙门则例为主,官方刻本居多。同一种则例存在不同的版本,卷数、语言、纂修着与刊刻时间等均不相同,可借此研究则例的纂修过程与历史。关于定期纂修,常见的为五年或十年纂修一次。五年一修的做法源自清代的刑部,乾隆帝考量到了法律的稳定性;十年一修更为常见,而实际纂修频率由各部院衙门视自身情况而定。则例纂修期限,长短不一,短则十个月,长则十几年。纂修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定期纂修时刻已至;二是积攒待纂事项较多。如若是初次纂修某个则例,则需要充分说明理由。至于纂修机构,定期纂修一般是开馆进行,从本部门调取通晓定理规条的司员、笔帖式组成,本部门堂官领衔。是否开馆、人员构成视具体情况而定。而“馆”也是临时机构,纂修完毕即撤裁。负责纂修刑部则例、大清律例的律例馆则有所不同,为隶属于刑部的固定机构,并非临时机构。律例馆于顺治二年初设时为临时机构,承担纂修全国性法令、则例的任务;乾隆七年归并入刑部,自此成为固定机构,仅承担刑部定例、则例、律例的纂修与其他刑部的职责。则例未纂修期间的谕旨、议准的条奏与成案也是衙门办事的准则与依据,被称为“稿案”。不同语言版本则例纂修顺序并无定制,一般顺序为汉文在先,满文、蒙古文在后。纂修完毕后的定稿,由皇帝审阅、发表建议后再下旨颁行。言官会推动则例纂修过程。书吏虽自备资斧,但参与纂修有晋升之可能。
罗冠男老师以《公私价值分野下的明清公罪:制度、体系与功能》为题,论述在古代官制研究中发现的公罪私罪之分。公与私之分贯穿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存在贵公去私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此即公罪与私罪的价值背景。秦汉律有公罪雏形,隋律出现了公罪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诠释了公罪的含义,公事与动机是其构成要件。在制度层面,公罪和私罪对立的真正意义在于刑法体系中出现了“公罪从宽,私罪从严”的责任体系。具体而言,公罪独立于私罪意在加重集体责任和减轻个人责任。后者体现在减轻刑事处罚和宽缓行政处罚之上。此外,公罪“一人自首,其余免罪”,自首减免,并且可以犯罪收赎。《大清律例》“文武官犯公罪”与“文武官犯私罪”条的不同,体现出公罪叠加的行政处罚相较于私罪减一等。在体系层面,公罪形成了则例、律典与会典的多层次系统。完粮赋税是中国古代官吏最为重要的职能,罗冠男老师以此为例,阐释了多层次的公罪体系。则例当中的细致化处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规定了公罪私罪的原则性处分条款;二是则例当中很多行为会在条文中明确告知是否为公罪。律典中的原则与罪名体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具体的律文中也有所体现。会典“以官统事”,表现为指向性条款。乾隆朝《大清会典》卷十户部“田赋”章中的“罪之”,将具体的处罚指向到《大清律例》和则例之中。公罪在中国古代主要起到两个作用,都具有回应功能。古代官僚追求天下为公,与君主共治。公罪对士大夫阶层的宽缓是对士大夫阶层理想的回应。其次,公罪是对官僚体制中压力的疏解,维系从皇权到官僚的治理体系。
第一位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董建中就则例、公私价值、历史常态等问题展开了细致讨论。首先,董老师指出如何界定则例是首要问题,涉及到则例范围的问题。故宫藏则例并不构成则例的特别意义,从《钦定宫中则例》《内务府则例》入手研究更能体现故宫特色,全面搜集一种则例的诸多版本是研究的基础。至于纂修和编纂,相关档案并没留存,需要特别关注则例本身官员上奏、谕旨等一手资料。董建中老师还指出运用避讳字判断年代还需考虑具体情境。针对罗冠男老师的发言,董建中老师认为,讨论公私价值,需要关注清人本身的认知,并举了耗羡归公与题本奏本的例子。嘉庆朝《大清会典》公罪、私罪界定的进一步细化以及此时处分则例明确标注公罪、私罪,这些背后可能涉及清人对公私认识的深化,值得进一步探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清史学界贪污问题研究兴盛一时,但贪污尤其是大案是官僚政治的一种非常态表现。罗冠男老师所研究的公罪,则是清代官员所面临的常态。对公罪的讨论,不仅要关注纸面上的法,更要关注现实中的法。
第二位评议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倩老师。李倩老师首先就康熙朝则例是否都冠以“现行”之名发问,张剑虹老师指出则例命名具有任意性,其他部院也有冠以“现行”之名。李倩老师提出另一个疑问:“康熙朝之后刑部则例拆分,加入到相关的律条之下,此后刑部是否仍编纂刑部则例?”张剑虹老师指出,康熙朝后刑部的确不再编纂特别的刑部则例。李倩老师认为,《现行刑部则例》对法律史研究具有特别意义,相比于《大清律例》而言,则例更倾向于行政指令性质,但当其加入《大清律例》后,这些条文变为刑法的补充条款。张剑虹老师对此有不同看法。她认为行政、刑事是现代法学的分类方法,刑部与其他六部并无区别。不同部院衙门的则例都是用来处理部门内部日常工作的规矩。李倩老师和罗冠男老师又就则例、律典与会典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
工作坊第三部分圆桌论坛题为“档案学与法律史研究——浙博沈曾植文献介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晓敏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沈厚铎、浙江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陆易、西泠印社出版社编辑傅笛扬引言。
沈厚铎老师首先比较了沈家本与沈曾植的人生历程。沈家本1864年进入刑部,沈曾植1890年正式进入刑部。二位先生直接交往时间虽只有三年时间。但共享着对律令研究和历史文献的兴趣。二位老人都享年七十三岁,生命历程有很多恰合之处。沈厚铎老师从正在点校的《沈家本日记》中摘录出二位老人交往的三条日记,详加分析,极富启发。
陆易老师主要讲述了浙博馆藏海日楼友朋书简整理和展览筹划的情况。这批文物在1957年由沈曾植后人捐赠给浙博,种类繁多,本次展览主要为海日楼信札为主。信札总共上号三千多件,人名五百余位,关系到清末民初的重要历史人物。藏品中还包括藏书二百余种,各类碑帖、刻帖三百余种。本项工作将繁复的工作流程压缩在几个月内完成,因此引入高校学者参与到信札的释读工作中。展览名为“何为通人——经世视野下的沈曾植”,意在借此体现沈曾植作为晚清知识分子如何在旧学的训练下贯通各个领域。起初,“通人”主要从史地、佛学、诗文三个角度体现。考虑到沈曾植长期任职刑部,与李富鹏老师共同拣选出十余封和沈家本的往来信件,由李富鹏老师完成了信件释读,其中包含变法建议和学术往来,并有对《大清新刑律》引发的礼法之争的讨论。这批信件为沈曾植有关汉律唐律的藏书提供了具体的背景信息,绘制出晚清文人法律知识的具体样态。由此,陆易老师将“刑律”、“碑帖”作为独立单元加入到“通人”展陈之中,最终呈现为当前的沈曾植“何为通人”展览。
傅笛扬老师介绍了浙江省博物馆藏沈增植文献的出版规划。首先,傅笛扬老师介绍了西泠印社社史,并展示了与沈曾植相关的出版物。除了即将出版的展览同名学术图录外,西泠印社计划出版《海日楼友朋书简辑考》,按刑律、舆地、佛学、诗文、书学等方面进行分类,以人名首字母为序,逐步整理出版,并与中华书局合作进行数据库建设,期望对晚清学术史、思想史研究有所裨益。
讨论环节中,沈厚铎老师首先讲述了沈家本手稿与西泠印社的渊源,指出与沈曾植信札往来的很多人物也出现在沈家本日记之中。张剑虹老师由沈家本和沈曾植信札中发现的信息,联想到个人曾经的研究。方潇老师表示了他对沈曾植的律学知识、司法经验和秦律研究的兴趣,并且提到沈曾植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专业的渊源有待进一步探索。陆易老师随后和各位老师交流信札按照何种方式分类更有利于学者利用,究竟运用人名、地域、人物经历何种方式划分更优。各位老师提出了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制作附录或索引,并可以通过数据库平台,引入更多学者力量参与到信札的整理与释读工作之中。李超老师还提及对沈曾植等与清末民初法学转型相关人士往来信札的兴趣。李富鹏老师表达了对沈厚铎先生、陆易老师与傅笛扬老师守护、保护、整理、公开史料的敬意。此外,本期“经典与法律”工作坊旨在将法学与更为宽厚、广博的知识传统相互勾连、融汇,提出新的见地,期望未来与会诸位专家能尝试从更深层的视角阐释法律史的传统问题,期待有更多机会让艺术与法律相遇。至此,整场会议圆满结束。
文:郑子健
图:张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