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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蓟公法论坛”第十七期“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成功举办
时间 : 2021-04-12       作者:       阅读数:

 

202146日晚上七点至九点半,“京蓟公法论坛”第十七期“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讲座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骐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磊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姜永伟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高一飞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尚副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孙海波副教授、赵英男博士参与讲座。讲座在线下和线上同时进行,线上有两百多名听众参与。

张骐教授以规矩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展开对价值的意涵和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的意义的分析,讲座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法律价值的含义与法律价值判断的客观性;第二,司法裁判中法律价值判断的操作方式与原则;第三,影响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的体制和社会因素。

第一个问题关注法律价值的涵义。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既是指法官根据价值判断进行司法裁判,或者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进行司法裁判,有时也指在司法裁判中对价值的判断。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关键,是认识其中的价值的涵义与性质。司法裁判价值判断中的价值是固有价值,具有客观性。学界目前在价值判断性质上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价值判断是主观的, 认为价值是一种主观性的存在,“没有客观性价值”;第二类观点是把价值作为一种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第三类观点是为一种价值具有客观性。类观点虽然认为价值有待主观认知, 但是对价值的客观性却毫不怀疑。张骐教授认为,从正义、公正、自由与平等、人的尊严等价值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价值具有客观性,这些是我国法律的精神或灵魂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需要在司裁判中用它们指导自己的司法推理, 在司法裁判中符合这些基本价值。但在理论上,也应对价值与价值观、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进行辨析。 

第二个问题关注司法推理价值判断的操作与原则。张骐教授认为,司法推理中的价值判断是为了辅助法官实现依法裁判,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是一致的。要明确法律价值的理性内涵,同时,要坚持根据法律进行价值判断的原则。法官依法进行价值判断是法治的要求。同时,法官在司法推理中难免遇到价值冲突的情形。首先,这里所说的“价值冲突”仅限于在法律系统内、有法律根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其次,有两个解决法律体系内价值冲突的基点。其一,公正优先;其二,以人道为底线。再次,我们很难做出一个一劳永逸的价值排序。 

第三个问题关注影响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的体制和社会因素。法官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法官以知识积累、技能训练、职业素养为基础,通过经验形成的裁判技艺的一部分, 具有很强的方法性。同时它还具有体制、制度的面向,因为法官是在特定的体制、制度中进行司法裁判价值判断,一定的制度安排规定、支撑、制约着法官的价值判断行为。 在中国,法官是在法院并通过法院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所以,制度与程序设置对于保障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具有基础性功能。因此有必要研究影响司法裁判价值判断的体制与制度因素。

在与谈环节,姜永伟副教授认为张骐教授的讲座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现实情怀。法律人的脑子当中可能都会被灌注这样一句经典陈述,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另一方面,这样一个“集中式”“格言式”的表达,往往使我们在有意无意之中忽视或者遮蔽了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实际上,在较早时期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以及批判法学派,对相关问题已经有了很多胜意叠现的理论洞见。比如说,我们所熟知的,法官的早餐吃得是否舒服,前一晚是否跟自己的配偶吵架了,以及法官自己的意识形态,这些都会影响法官的个案裁判。当然,这些并不构成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本身。但却是影响其作出价值判断的实实在在的因素。只不过,这些理论洞见并没有形成逻辑规整且规范精致的研究进路和体系,因此受到了“解构性有余而建构性不足”的指责。张骐教授做出的这种极具基础性同时又有着明确实践指向的研究,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从现实情怀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实质上是将价值判断问题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政治高度上去。张骐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所开启的相关研究,对于重塑乃至提升司法公信力而言,有相当巨大的积极意义。姜永伟教授同时提出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更好地”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如果“更好地”本身不能客观化,那么指向所谓更好地依法裁判的价值判断会不会就此陷入到某种套套逻辑?如果这种所谓的“更好地”能够客观化,那该如何实现?

高一飞博士赞同张骐教授关于价值以及价值判断的基本观点,比如把价值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认为价值判断存在于所有司法裁判之中、强调价值判断和依法裁判具有一致性,包括价值判断应该是法律之内的价值判断。他提出两个问题进行更深度探讨:第一个问题,客观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将价值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能面临的一个困境:没有办法有效地说服我们为什么要追求法律价值,或者说法律价值本身的正当性。所以是不是还需要某种程度上借助“价值需要论”,可以将价值客观性理解为一种客观的“关系”,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也就是将价值视为一种“需要”,或许未必会滑向张老师所反对的“主观论”。第二,在司法裁判中,从价值的客观性,能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的客观性?这种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价值客观性又有何区别与联系?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可以证成,一是因为价值本身就具有客观属性,二是价值判断是以价值事实作为对象的,价值事实也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的。第三,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的张力如何处理?

郑玉双副教授认为张骐教授关于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的分析展现了价值客观性和价值判断问题在司法裁判领域的独特意义,同时从价值客观性和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的正确性两个视角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追问:第一,价值客观性问题在元伦理学领域存在诸多争论,价值的客观性和自然事实的客观性之间是否能够做出区分?价值客观性在司法活动之中是否具有独特的展现方式。第二,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否追求正确性,或者“唯一正解”?以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做出的谷歌诉甲骨文一案来说,布雷耶大法官在判决书中主张谷歌对甲骨文享有专利权的API接口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这种价值判断应该被视为德沃金意义上的终局的“价值判断”,还是孙斯坦意义上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雷磊教授认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呈现出光谱带式的讨论形式,从一端的伦理实在论到另一端的纯粹主观性理解,可能也存在着中间意义上的客观性,即价值判断是对事物属性的主体间性的客观认识。司法裁判意义上的客观性在司法语境之中与纯粹的价值推理具有差别,具有封闭的权威论证的色彩,尽可能把价值判断以规范的形式加以处理。司法裁判中可能会首先追求形式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其次,探讨客观性问题需要回应近代法哲学中关于价值的相对主义理论,比如拉德布鲁赫和凯尔森所支持的相对主义立场。 

张骐教授在对以上与谈的回应中,针对如何理解更好的司法裁判、价值客观性的存在形式、主体间性的加入、如何回应相对主义的挑战等问题做出了全面的回应。张骐教授从常理、直觉、人心三个关键词展现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独特意义及客观性辩护的可行路径。对于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的意义来说,妥当性是相比于正确性来说更符合司法规律的追求。司法裁判在运作上是封闭的,但在认知上是开放的,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法官追求客观和妥当的价值判断的空间。 

在自由讨论环节,参会的线下和线上的听众针对法官所受约束之法律价值与一般价值的区别、法官的角色行为的竞争、唯一正确答案的存在可能性等问题提问,张骐教授结合融贯性的可能性、法律价值对法官的实质约束、法官决策中的权衡和任务等理论视角做出了精彩回应。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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