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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第27期“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环境规制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时间 : 2020-11-18       作者:       阅读数:

20201030日晚19点至21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第二十七期在腾讯会议线上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副教授主持,荷兰伊拉斯姆斯鹿特丹大学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教授Michael Faure以“环境规制对投资环境的影响”作主题报告。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胡伟强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刘静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冰玉博士等参加与谈,共计50余名听众在线收听了讲座。

马允副教授首先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对本场讲座的主题和与会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我国当前正在推进一系列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高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的改革举措。改革措施和规制手段的实效性成为了受到广泛关注的、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的问题。

Michael首先指出,“环境规制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其争议焦点在于,基于不同的环境规制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竞争性,部分学者坚信竞争能够带来更高的产品质量和更低的价格;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担心,这可能会导致各国竞相采取更为宽松的环境规制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形成“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效应。

Michael认为,不必因为担心影响投资环境而放松对环境领域的规制政策。首先,根据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济收益的增长和环境污染指数的走低是并行不悖的,换言之,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同时带来更好的环境质量和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可能与经济转型有关,也可能来源于公民需求偏好的变化;波特假说(The Porter Hypothesis)和加州效应(California effect)同样能够有力地支撑这一主张。根据波特假说,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会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更为环保的生产技术,而这种技术上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进而实现环境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在此基础上,加利福尼亚州的实践似乎说明了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甚至会产生激励经济效益的效果,即所谓的逐顶竞争(Race for the top)。

其次,针对不同的环境规制政策之间可能会形成“污染避难所”、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观点,Micheal认为,其一,如前所述,环境政策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力本身就是有限的,如果想通过放低环境规制门槛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恐怕还需要考虑企业是否真的会买单;其二,能够形成不同国家、不同规制政策之间恶性竞争局面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企业本身迁移(relocation)的成本低,二是环境污染本身是难以跨境(transboundary)的——而显然跨国排污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最后,Michael指出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环境规制政策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力大小。实践中,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更倾向于考虑税收、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等因素;世界银行进行投资环境评估的相关研究时,关注点也更多地放在公司法领域的规制政策上;更有甚者,环境规制本身的影响力似乎还需要包括政策执行的部分。换言之,即使是一模一样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投资意愿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环境规制政策本身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力恐怕是有限的。

与谈嘉宾们依次发言。胡伟强博士首先对Michael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接着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①在重新回到帕累托定律统治下的后现代社会,以人均GDP和不平等为前提的库兹涅茨曲线是否依然适用?②根据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理论,环境监管不仅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保护社会免受环境恶化的影响;③面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以不丹为例提出疑问,即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的理论模型是否具有普遍的参照意义?

刘静副教授表达了师门重聚的喜悦,并回到中国实践,追问相关理论对中国的实践所具有的指导意义:①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初看各省之间的关系与联邦制下的州际关系有所不同。但考虑到地方的立法自主权、执法力度等情形,实际上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也是去中心化的;②进一步地,我国实践证明地方政府之间在环境规制方面的竞争既有逐顶竞争也有逐底竞争。

吕梦醒博士则更为关心应如何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指出环境规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国情进行讨论,并分析了我国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投资决策所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例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排污许可、交纳环境税、环境责任险等。事实上,环境政策会对投资环境及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吕梦醒博士以当前地方环评改革为例,具体说明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尝试对环境保护带来的潜在风险。

徐文鸣副教授则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可能是导致库兹涅茨曲线走向变化的原因,并以ESG投资为例展开分析。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要求企业在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这些信息不会体现在公司财务上,但却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标准,提供了一种评估企业长远发展潜力的标准和规则,激励投资者们关注企业的社会效益。

刘冰玉博士首先以我国施行的洋垃圾进口禁令为例说明一国(国内的)环境规制政策所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对发达国家而言,其应对我国洋垃圾禁令可能选择:或是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尽可能减少污染的产生;或是将垃圾出口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国);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也面临两种不同的应对路径:或是效仿我国,为了保护国内生态环境而拒绝垃圾进口;或是借此机会降低洋垃圾进口准入门槛,以获取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刘冰玉博士指出,国际社会需要更为严格、更为一致的(harmonized)跨国环境规制政策以应对的废物的跨境转移问题。

其次,她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为例,分析该机制对其他领域所可能产生的外部效应,例如该机制可能成为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继而影响其他国家与欧盟的贸易往来,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等。刘冰玉博士认为,在分析各国或区域内环境规制政策时,不能仅局限于相关政策对环境质量、环境治理的影响,也需警惕一些国家可能利用环境保护作为借口,对国际经济秩序或WTO规则产生不良影响。

Michael针对与谈嘉宾的发言和听众的提问进行了一一回应。讲座最后,马允副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和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呼吁更多学者关注环境规制与投资环境问题,期待环境治理领域研究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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