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学术年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先秦法律思想及法律文化”这一主题展开了研讨。崔永东教授出席了会议,并就中西法治及司法模式问题作了发言。
崔教授发言主要阐释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西方古代的“法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法治所依据的“法律”也是广义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谓“法律”除指国家制定法外,还包括礼仪、道德、制度、习俗等等,中国的翻译家在翻译其著作《政治学》时,竟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现代概念加以对译,最后发现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礼法”大致上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同义。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依“法律”为治的法治是广义的,那么儒家的“礼法之治”或“礼治”也是一种广义的法治。第二、法治既是“国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国法”指国家制定法,“活法”指除国家制定法之外的一切社会规则。根据西方社会法学的观点,“活法”主要指道德观念、社会习俗、文化传统等等,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它所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国家制定法。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的礼治既是国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而且特别强调活法的作用;而法家的“法治”则纯粹是一种国法之治,因为它排斥活法的作用。第三、法治体现在司法模式上,既表现为司法克制的一面,又表现为司法能动的一面。“司法克制”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可造法;“司法能动”指法官可以突破既有的法律规定,将法律规则之外的社会规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大致上说,西方的大陆法系强调司法克制,法官在审判中几乎没有能动的空间;英美法系则倾向于司法能动,或者说是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司法风格上看,儒家接近于英美法系,法家接近于大陆法系。在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中,中国接受了大陆法系的司法模式,或许就是法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院郭成伟教授、蒋立山教授、郑显文教授、姜晓敏副教授也出席了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