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聚焦刑罚的结构调整——记法学院致知讲坛:刑罚的结构调整,以死刑为中心展开
时间 : 2009-07-10       作者:学工办       阅读数:

12月6日晚在我校第二阶梯教室,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和我校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做客致知讲坛,就刑罚结构调整问题作了精彩解说。此次致知讲坛由陈兴良教授主讲。

陈兴良教授围绕着“什么是刑罚结构调整,为什么要进行刑罚结构调整,如何对刑罚结构调整”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自己的演讲。

首先他为我们解读了何为刑罚结构。他指出,刑法结构是由各种不同的刑罚形成一个体系,对任何刑罚都必须站在刑罚体系上进行评价。

据陈兴良教授介绍,刑罚结构发生作用的机理取决于它的两大性质,确定性和严厉性。确定性是从质的层面来说的,也就是法网的严密性;而严厉性则是从量的层面来看,也可以把严厉性化为一种力;两者是成一种反比例关系。我国现阶段的刑罚结构处于厉而不严的阶段。我们需要更多追求刑罚的确定性,减少严厉性,从而促使我国刑罚结构由重刑结构向轻刑结构转变。

陈兴良教授还向同学们介绍了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从历史上看,刑罚结构经历了由重刑向轻刑转变的过程,而引起这种转变的主要因素就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刑罚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治理能力有很大的关联性。

至于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的原因,陈兴良教授指出,主要是因为刑罚结构本身存在的矛盾,轻重失调,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形成过度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死刑过重主要表现在立法上死刑罪名过重、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而生刑过轻主要表现在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平均年限相比其他国家都较短。他提出,现阶段需要做的是要限制死刑、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权、加重生刑、将死刑和生刑相平衡。

随后,曲新久教授进行了简单的点评,他指出,刑罚结构从最初的肉体杀伐到现在的剥夺你在社会群体中生活和创造财富的时间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陈教授提出的刑罚结构调整是很有道理的。他指出,我们作为法律人,要看到刑罚规范后面最大限度的消费法律所带来的结果。

在两位嘉宾精彩的演讲之后,同学们也提出了许多自己的问题。两位教授就同学的提出的保安处分制度和刑法的双轨制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此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两位教授对于刑罚的结构改革的解答让同学们收获颇多。

(通讯员 金枝)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京ICP备05004635号-1 |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 建设维护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