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8:30,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的“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12期“法律思维与解释方法的中德对话”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聚焦人工智能、法学方法论、体系解释与法教义学,展开了一场深入的中德学术交流。讲座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了近百名师生参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互动热烈。

本次讲座特邀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欧盟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欧盟“让·莫内”终身讲席教授托马斯·默勒斯(Thomas M.J. Möllers)、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教席荣休教授拉尔夫·旺克(Rolf Wank),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舒国滢教授担任主讲人。受邀与谈的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所所长张彤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高尚副教授,以及北京师范大学讲师杨旭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讲师冯威老师负责此次讲座的筹备工作,并担任主持人兼翻译。


讲座伊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致开幕辞。雷磊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对莅临现场的专家学者等致以了热烈欢迎和诚挚问候。接着,他向到场师生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和报告人、与谈人和主持人。在回顾与三位主讲人的学术渊源时,雷磊教授提到他与默勒斯教授曾在中德学术会议上多次进行交流,分享了旺克教授《法律概念构造》等著作对他的深刻启发,并高度评价舒国滢教授的《法学的知识谱系》是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绕不过去的高地”。“闭门造车,行而不远;海纳百川,乃成其大”,致辞的最后,雷磊教授引用中国古语,预祝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在报告环节,第一位报告人默勒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人工智能、法律思维、公平与法律方法”。他从拉伦茨在纳粹时期的争议言论切入,指出法学方法在处理公平与正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恣意性问题,并对此提出反命题——现代法学方法论能够为贯彻和保障法律适用者的内在态度作出贡献。默勒斯教授重点介绍了德国宪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和理由陈述义务,即法官必须“兼听两造”,使诉讼中的各方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接着,通过“自由的有限性案例”、“终身自由刑案例”与“拉德布鲁赫公式”,默勒斯教授展示了成功的法律续造能够作为态度的表达。最后,默勒斯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律人高效检索法律论证所需的赞成与反驳意见(pros and cons),但同时也要注意人工智能在处理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时难以进行价值判断的局限。

旺克教授以《体系解释与体系立法》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法律思维使得法律人有时会忽视法律间的关联,于是,为了打开整体的视野,法律人需要体系解释这一解释规准。在方法论层面,体系解释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外部体系术和内部体系术,就外部体系术而言,旺克教授的举例是法学生学习时对一个条文全部款项的阅读和整体把握,内部体系术则需要根据生活事态来确认相关规则之间的关联。随后,旺克教授讲到体系解释背后的体系立法存在的困难,他以德国劳动法立法中的“雇员概念”等为例印证。最后,他提出,萨维尼的方法论并不认可目的论解释,而是主张一种实质体系术,这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法律时审查单个法律或一系列法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建立在连贯的体系术之上。

旺克教授的报告结束后,诸位老师和同学们移步教室外进行茶歇,稍作休息。茶歇环节后,由舒国滢教授作最后一场报告。

舒国滢教授的报告以《理解:法教义学理解法理的基本方式》为题,围绕法理及对法理的认识展开讨论。舒国滢教授首先区分了“事态”“事情”与“事理”,进而引出“法理”问题。以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为例,舒国滢教授区分了“个案中的法理”和“法条中的法理”,他指出,法理具备客观性,并不依据主观想象而存在。在第二部分,舒国滢教授聚焦于“法学上的理解”,他区分出“认识论的理解”和“文本诠释学上的理解”,并分析了“理解”的诸多特征。在此基础上,舒国滢教授将法教义学定义为一门(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或“理解的”科学,在广义上属于“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die Geistes- oder Kulturwissenschaften)的范畴。最后,舒国滢教授讲到了法学上理解之“真”,理解本身会导致歧义,这被他称为相对主义与视角主义难题,对此,舒国滢教授认为,法学上理解之“真”并非全真,而是“逼真”。
舒国滢教授报告结束后,讲座进入与谈环节。

在评议环节,张彤教授以人工智能致人自杀案为切入点,表达了规范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迫切。她指出,中国司法实践已在辅助量刑等环节开展了人工智能应用,这提升了审判的规范性、效率与透明度,有效弥补了法官专业能力的不足。然而,司法过程中使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也可能使司法权误入歧途,因为现实案件是高度复杂的。她强调,解决执法和司法中的价值冲突,必须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评价,并且要认识到司法人工智能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高尚副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讲座的意义及筹备工作的努力。在人工智能与新技术引发的问题之外,她进一步强调指出,中国的法学方法论学者面对的是一个更加复杂的中国法律社会,例如,理解德语中的“Auslegung”,需要中国的方法论学者结合国人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此外,她提出,对基尔希曼的警示和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等基础性问题作出回答在今天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杨旭老师主要就旺克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在内部体系上,杨旭老师指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部分民法原则并非严格方法论意义上的原则,例如诚实守信与公序良俗,它们属于规则的范畴,另外,内在体系中还存在一些未被完整规定的真正的原则,如信赖保护。就外在体系而言,他谈到中国《民法典》并未设有完整的债法总则,但是这一实证法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无法构建出完整的债法体系,对此,他认为,立法体例不同于法律科学的学术体系。


与谈环节后,默勒斯教授、旺克教授和舒国滢教授回应了三位与谈人的评议。默勒斯教授对张彤教授的评议进行了回应,他注意到张彤教授评议中指出的人工智能失控风险,他指出,在未来我们应当逐步推进防控人工智能风险的规则构建。旺克教授则对中国的学者和学生所展现出的对于德国法学的深入了解感到印象深刻,他指出,在处理学科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要遵循体系化的方法,避免任意跳脱。舒国滢教授最后指出,这场讲座使中国学者看到了德国学者思维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在学习的同时,中国学者也要思考如何构建自主体系。
在三位主讲人的回应后,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这场中德之间的对话圆满落下帷幕。


文案 陈佳薇
摄影 张婷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