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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所成功举办《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十周年系列讲座第二讲“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
时间 : 2025-05-21       作者:       阅读数:

2025年5月9日上午,为纪念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施行十周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于教学图书综合楼一层会议室举办《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十周年系列讲座第二讲“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第七、八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杨伟东教授、刘飞教授、王青斌教授参与与谈。此外,还有数十名行政法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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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张力教授向莅临本次讲座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指出《行政诉讼法》修订至今已有十年,本次讲座具有极大的价值,江必新教授著作等身,深刻地影响了一代行政法研究者,非常幸运邀请到江必新教授到法大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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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教授从行政救济制度的总体格局、受案制度、审理制度、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五个方面出发,讨论了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并指明了相应路径。

在总体格局上,江必新教授认为可以增设行政异议程序、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充分发挥综治作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集约化综治中心,发挥党政部门斡旋作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应当保持异质化,行政复议制度不应当过度复杂,要确保其高效、低成本和专业性;应当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改造,提高诉讼的效能;应对行政诉讼体制进行改善,建立跨区划的综合法院,形成跨区域法院和区域法院两个系统。

在受案制度方面,江必新教授指出应扩大受案范围,除高度政治性、不宜做合法性判断的事项外,行政纠纷原则上都应纳入受案范围;应当将选举诉讼、村民委员会管理行为、公共财产、公共服务等原本由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为此需要重构基础性的概念,回到行政关系、行政争议等基础概念上来,重新界定立案的受理范围;立法应当精确表达起诉条件及对其的审查;可以适当调整诉讼费用,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且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以此发挥其制裁功能。

在审理制度方面,江必新教授主张可以采取类型化审理;认为有必要重构证明责任制度,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并将提出主张的判断节点前移到行政程序中;应当推动审理程序的多元化,针对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不同程序;面对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可以合并、并列、附带审理;此外,需要加强对被诉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在判决制度方面,江必新教授提出应当形成类型化的判决;通过判例、立法等方式对裁判的理由进行具体化,促进适用标准的统一;提出应当增进行政正义,对裁量权进行管控,应当通过立法形成一整套的裁量规则;需要优化一审判决的救济方式,简单案件一审终审但可通过检察院抗诉救济,以节约诉讼资源。

在执行制度方面,江必新教授指出对于财产查询问题,可以发挥财税部门的作用;法院应当有执行的最终裁判权,在执行实施时可以分情况由行政机关、社会共同参与执行;对于非诉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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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东教授指出江必新教授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亲历者和推动者,讲座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按照“1+4”的框架进行,有广度、高度、深度,具有启发性。同时,杨伟东教授提出疑问:受案范围拓宽是否打破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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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教授认为复议制度应当与诉讼保持异质化;同时认为德国法上的无漏洞保护具有借鉴意义,行政诉讼不必纠结于行政行为概念,只要是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争议就可以提交到法院;并且,行政协议进入行政诉讼使得类型化的诉讼更为必要。刘飞教授赞同简单案件一审终审,同时也提出疑问:实践中再审申请数量多,其结果大都是被驳回,程序空转严重,大量案件是否并没有进入再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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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斌教授对江必新教授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并且认为行政复议和诉讼应当保持异质化,复议制度不必过于复杂,复议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定局限,进一步引入异议制度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王青斌教授也对一行为一诉原则、诉审判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疑问。



在交流环节,同学们围绕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与江必新教授进行交流,江必新教授对相关问题一一作出详细解答与回应。

最后,主持人张力教授进行了总结,再次向江必新教授表示敬意,并且提示在场同学可以深入研究讲座中提及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名家论坛第325讲暨“行政法实务大讲堂”系列讲座第八期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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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蒋晨奥  文:张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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