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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6-06-03       作者:分党委       阅读数:

 

各毕业班党支部、全体毕业生党员:

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严肃、及时、妥善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也是党员意识和责任心的体现。2016届毕业生党员离校在即,为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根据中组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类型

(一)毕业生党员在境内已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

1、单位有党组织的,根据对方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的党组织。

2、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或转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如律协党委),也可随同档案迁转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在本校继续学习或留校工作的,所属分党委变更的,将组织关系转至新的分党委;未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党员信息登记,由所属分党委调整。

(二)毕业生党员未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也可随同档案迁转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毕业生党员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可以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校,也可自愿转出。

二、办理流程

(一)基本程序:

1、党支部统计信息,填写附表,报分党委。

2、分党委汇总并核对无误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3、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逐级发放。

4、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接收方党组织转接。

(二)登记全体毕业生党员信息。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转出去向分为“本院”、“校内”、“京内”、“京外”、“出国(境)”五种情形登记。

1、“本院”:继续在本院学习、工作。

2、“校内”:在我校其他单位学习、工作,将组织关系转到对方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3、“京内”:党组织关系隶属北京市委,如: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党委,在京高校,市属事业单位党委,市属机关工委、市级国家机关等。

4、“京外”: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北京市委,如:北京市以外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境内企业单位;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委;铁路、民航系统党组织;部队等。

5、“出国(境)”: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

6、“京内”与“京外”不以地理区分为标志,必须以党组织关系隶属为区分。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其中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出的,不以“出国(境)”为登记情形,以实际转出为登记情形。

7、所有毕业生党员应当查看录用通知书或向单位询问“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名称,确保准确无误,同时抬头必须为县级以上党组织。

(三)办理手续及时间

163日,校党委向各分党委部署任务,分党委向各党支部通知,并做好指导工作。

2615日,各党支部将汇总完毕的附表电子版提交到分党委邮箱:fxyfdw@163.com

3617日,分党委将核对无误的汇总表上报组织部。

56月底之前,校党委发放介绍信。

(四)毕业生党员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接收方党组织办理转接手续,并将回执联传真到校党委组织部。

三、工作要求

1、各支部书记是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通知到每一名毕业生党员,并做好统计工作,及信息核对工作。

2、每一名党员都必须重视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党组织关系涉及到切身利益,党员本人应当积极向党支部报送相关信息,配合支部做好该项工作。

3所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都必须转出,不得留在学校。个别由于已确定被高校录取、已被单位录用这两种极其特殊情况,需暂留组织关系在校的,应当由本人凭录用通知书、保留申请向分党委提出申请,分党委报校党委审核。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暂留在校。

暂留学校的,期限最长6个月,截止到20161231日。之后未将组织关系转出的,一律视为自动脱党,以后不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延期毕业的党员,也应当纳入到本次工作中,在附表内填写相关信息,在备注中填写“延期毕业”。

5、往届延期且在今年毕业的党员,单独联系分党委进行登记。

6、毕业生为预备党员的,需填写《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2012级实验班各党支部中,继续在本院读研的预备党员,不需要填写;但放弃保研,自行求职或升学的预备党员,需要填写该表。

四、附表填写说明

1、“院系”填写法学院。

2、“民族”不填“族”字,即只填:汉、满、维吾尔等。

3、“身份证号”、“党费交止日期”、“本人联系电话”三栏不得更改单元格数字格式,需挨个录入,不得复制粘贴。

4、“接收单位”统一填写“你处”。如转入单位有特殊要求,依照单位要求。

5、相关单元格有下拉勾选类型,务必勾选:

1)继续在本学院求学、工作的(含延期毕业),从下拉菜单勾选“本院”,只填写基本情况,接收单位、介绍信抬头均不填。

2)转至校内、京内的,分别勾选“校内”、“京内”,“介绍信的抬头1”填写接收单位名称,如: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组织部等。其中,转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填全称,如:国际法学院分党委、科研单位党总支等;转至校内、京内的,“介绍信的抬头2”不填。

3)转至京外的,勾选“京外”,“介绍信的抬头1”统一填写“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介绍信的抬头2”填写接收单位名称,如:外交部机关党委、中共山东省青岛市委组织部等。

4)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勾选“出国(境)”,只填写基本情况,接收单位、介绍信抬头均不填。

6.“党费交止日期”统一填“2016.6”。

7.“本人联系电话”填手机号。

8.符合法大组发[2016]15号文件规定,分党委批准暂时将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的,在“备注”栏填写“暂留”。

9.“转出去向”、“暂留原因”须按要求勾选。

10.“转移日期”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置入,各支部不需填写。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58909294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附表:中国政法大学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信息汇总表.xls

中国政法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备案表.docx

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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