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时间 : 2017-07-28       作者:       阅读数:
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的产物。在规范论的语境中,以规则为基础的阶层构造论和规则一原则论提供了法律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由于规则一原则双重构造模式能实现实践理性的最大化和法治理念的最佳化,因而对应着最优化的法治模型。在理想结构中,法律体系由规则与原则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在现实结构中,由于制度性和方法性联结的可能,规则与原则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

关键词:法律体系;阶层构造模式;双重构造模式;法治模型

节选: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的产物。一国现行有效的实在法至多只是为法学提供了尚待加工的原料,需经由法学的加工才能成为成品。更准确地说,与其认为存在一个法律体系,还不如认为存在多种法律体系观。不同的法律体系观之间没有真假之别,但却存在比较优势。在规范论的语境中,相较于纯粹以规则为基础的阶层构造模式,规则一原则的双重构造模式更具说服力。在这一模式的理想结构中,法律体系由规则(外部体系)与原则(内部体系)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法律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呈现出开放性。在现实结构中,由于制度性和方法性联结的可能,规则与原则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但也增加了两者冲突的几率,此时通常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

  法律体系并不能与法治划上等号。法治不是一架能“自我运行的机器”,良法也未必能导致善治。法治需要有人及其法律实践才能实现。但是,一架设计得更好的机器能更便于人去操作以实现特定的目标,更好的法律体系模式也更有通往善治的可能。在此意义上,双重构造模式由于能实现实践理性的最大化和法治理念的最佳化,因而对应着最优化的法治模型。

来源:《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3-27页。

获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年度代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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