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法学院邀请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林明昕专任助理教授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306教室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德国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及其对台湾的影响”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刘飞副教授主持,薛刚凌院长参加了讲座。
林博士首先从德国的整个行政法体系开始介绍。德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系化,并且实现体系化的途径有两个,即正式的框架法和非正式的模范法。德国行政法的另一个特点是行政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行政命令和自治规章的使用范围非常狭小。
在立法方面,基于联邦国特色,德国的联邦和各邦有各自的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法院诉讼程序法律原则上归联邦立法,行政上的事务则由各邦分别规定。解决各邦法律的不同有两种方式,一为正式方式,各邦取得框架立法权(如大邦法、基本法),不能超出法律框架范围,经变革后成为各自的法律;二为非正式方式,由联邦告知相关各部部长,举行部长联席会议达成立法原则或法律草案,以此融合各邦法律达到体系化作用,也利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以上是从垂直权力分立角度讨论,在横向上各邦立法密度都特别高,针对不同事项有不同的立法,条文长涵盖面广,因此没有必要以命令或自治规章来补充法律,而只是需要法院在个案中解释这些密度很高的法律。除立法外,在实务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点,其一为真正的行政实务,即讨论行政机关如何依照法律处理实务;其二为司法(法院)如何解决有争议的案件。
德国的立法密度很高,与此同时其司法审查的密度也很大。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9条第4项规定:“无论何人,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均可提起诉讼。如无其他主管法院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此为概括保障条款,被称为“法治国的王冠”。它将所有的行政机关与人民的纠纷全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德国的法院体系实行三级三审制,不仅审查的密度很高而且裁判也很公开,不但解决了个案而且裁判对行政机关此后为同样行为指示了方向。如此累积的裁判补充了成文法规范,因此在学习德国法时不但要学习其密度很高的成文法而且还要学习庞杂的行政实务。
在德国,行政法院体系可分为三种:一般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此外林博士还说明了要成为德国的一名法律人须通过理论和实务两次考试。
其次林博士介绍了德国行政法体系的内容。在理论方面,行政法可分为诉讼法和实体法两大类。诉讼法有很系统的体系。实体法分总论、个论。个论内容丰富而各异,随实务的演变不断分化、创新或者改变、淘汰,在各个论理论中异中求同可归纳出总论。总论内容庞杂,包括行政组织法(又可细分为一般行政组织法、地方制度法和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三大类。实务方面,实务步骤的运作包括请求权体系和行政作用法方面的两套体系(主流的行政行为审查体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体系)。
行政法规可分两个层次,第一层以规则及其例外形成下位阶的法律规定;规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处于高位阶的原理或称原则,要求最佳化的表现,由此形成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接着谈到依法行政原则,在审查行政实体正确与否应用的过度禁止原则(即比例原则)和恣意禁止原则(即平等原则),国家在给予相对人利益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
最后林明昕博士谈及台湾对德国行政法的继受及残留的问题,认为台湾在学习德国行政法总论方面达到了一定深度,但对个论和实务审查方面的学习还不够好。
听完林博士精彩的报告后,在座的广大学生踊跃发言,与主讲嘉宾对相关的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同学们就行政合同、德国法治国原则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提问,林博士都给予了精彩的回答。
学术报告会在欢快而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附录:
林明昕简介:
台湾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助理教授、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