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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杨案看北京冬奥运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研讨会
时间: 2020-03-24|点击:

2020年3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通过在线会议方式成功举办“从孙杨案看北京冬奥运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本场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系列研讨会”的第四场。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王小平教授、袁钢教授、张笑世教授、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福州大学李智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姜熙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吴炜律师、首都体育学院韩勇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汤卫东教授、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马福威副部长、贺淑芳处长、刘笑晗、曹克宇、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和崇礼县人民法院的专家近40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马宏俊教授主持。

围绕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可能出现的反兴奋剂法律风险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以“从孙杨案看北京冬奥运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主题,由马宏俊教授从孙杨案反思我国运动员、法律工作者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认识和如何应对反兴奋剂法律问题这两个方面梳理相关问题并商讨对策。马宏俊教授特别指出,为应对反兴奋剂法律问题,一方面,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在某些方面存在不一致,在制度方面可能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冬奥会运动员来自不同国家,涉及执法冲突、法律执业、样品运输保存等以及有关争议的管辖问题。

刘岩会长认为,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对许多情形没有涉及,存在着明显的缺口,当然很有必要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主办城市合同、奥运会规则中有关反兴奋剂的条款,并没有同中国法律法规冲突之处。北京冬奥组委反兴奋剂工作,应当按照主办城市合同和奥运会规则操作,并不需要启动立法程序来解决问题。李智教授认为,关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和转换问题,是否属于冲突法的范畴仍然需要讨论。姜熙副教授认为,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比较成熟,国内法介入的空间比较小,但应警惕一些风险,例如国际奥委会在每一届奥运会期间发布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反兴奋条例的修改以及美国长臂管辖问题等。吴炜律师认为,一方面,对比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和国内反兴奋剂规则的程序,国际体育仲裁院与我国反兴奋剂中心在是否举行听证、听证是否公开、听证委员会的组成、听证程序、听证会举办过程中的简洁性要求、听证会的记录以及证人方面的要求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关于人才库的建立,北京冬奥会法律志愿者的培训应主要应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的程序。韩勇教授认为,关于反兴奋剂法律风险,由于风险与难度的不同,法律问题亦存在差异。汤卫东教授认为,首先,孙杨案的要点不是孙杨是否使用兴奋剂的问题,而是是否暴力抗检的问题。其次,孙杨逃避、拒绝或未提交样品收集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运动员的行为在原则上构成了对样品收集的明显阻碍,违反了兴奋剂检查程序。再次,检测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孙杨在身体、卫生和道德方面都不存在问题,而且检测人员的资质符合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孙杨的行为违反了兴奋剂检查程序。最后,孙杨案的裁判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主要在处理国际体育纠纷是适用国内法还是国际体育规则、国际体育规则不完善的处理办法以及我国运动员应尊重国际体育规则三个方面。

贺淑芳处长认为,应从冬奥组委视角出发检视反兴奋剂法律风险防控,通过梳理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制以及国际奥委会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则针对2020年北京冬奥会出台的反兴奋剂检查检测的文件,分析国内法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之间存在的差异。此外,不管是我国对国际奥委会做出的承诺还是签署主办城市承诺合同,但没有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在实践中,需要对反兴奋剂条例进行研究,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否适用国内反兴奋剂规则。刘笑晗认为,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检查和检测。检查是指采样,包括采集血样、尿样等。检测是指反兴奋剂中心使用仪器进行的化验。孙杨案的争议主要是在检查阶段,而反兴奋剂检查除了包括采样,还包括对运动员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检查官的培养,需要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和检查官的培养提供一定的支持。对于检测而言,冬奥组委与反兴奋剂中心之间是委托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反兴奋剂中心需要服从冬奥组委的指示,对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奥委会负责。曹克宇认为,除了从立法和执法层面研究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适用之外,还应该关注兴奋剂的预防和相关方的教育。

最后,马宏俊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了简单总结,汇报了体育法研究所的近期相关工作,并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学者们的精彩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