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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高级研讨会:我国公民体育权利问题研究 主讲人:焦洪昌教授
时间: 2004-06-22|点击:

主持人:马建川教授

各位代表,下午咱们先请焦洪昌教授给大家做演讲,焦洪昌教授是我们政法大学很杰出的青年学者,而且也有全国性影响。我们可以说在宪法学研究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在这次修宪过程中间也做了很多的贡献。另外,他还是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宪法学会的副会长,在我们学校讲课是非常好的,是最受欢迎的十大教授之一,特别是我们很亮丽的一道风景线。下面,让我们热烈欢迎焦洪昌教授讲座。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问题研究 主讲人:焦洪昌教授

我讲的题目叫我国体育权利的问题研究,我想我可能不像江老师讲那么长时间,对体育研究不多。江老师讲六个问题,但是,我想就讲这么一个问题,体育权利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给这个权利确定了性质以后,我们在法律上怎么保护它。关于体育权利,因为要做讲座,我是把相关的体育这方面论文大概收集了一些。目前谈到体育权利,好多认为它是一个宪法权利。那么,说它是宪法权利,一般引的宪法根据,就是宪法第21条第2款,说国家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的水平。所以,基本上都是以这样一个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根据来提出中国公民的体育权利。但是,如果我们稍微对这个问题分析一下,发现体育权利在宪法里面能不能找到宪法的根据?它是不是一个宪法权利?我觉得这个问题好象还是有再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如果说体育权利是以21条作为它的体育权利,我们先看一下宪法第21条在宪法文本里面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现行宪法从结构上来说有五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序言,一个是总纲,一个是权利义务,一个是国家机构,一个是国旗、国徽和首都。序言是13个自然段,总纲是从第一条到第三十二条,公民权利从三十三条到五十六条,国家机构从五十七条到一百三十五条,剩下是国旗、国徽和首都。如果公民权利是宪法里的,应该放在第二章,现在21条放在第一章,就是总章里面。按照我们中国宪法这种惯例,总纲一般规定什么呢?一般是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基本国策。按照台湾林毅东先生的提法,他说宪法是规定什么呢?有三个问题,一个是规定公民权利,一个是国家机构,一个是基本国策。好多专著里面没有提基本国策是现象的内容,但是林毅东先生专门把基本国策,作为和公民权,国家机构并列的内容。如果说公民体育权利把21条作为宪法根据的话,那么是一个国家制度,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策是什么呢?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从这样能不能推导出体育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里面从文本直接规定里面,我想是推不出来的。我们对公民体育权利在宪法里面进行解释,就是我们要寻找到它的准据法,它的宪法根据到底在什么地方。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我觉得恐怕要涉及到对体育权利性质的定位,体育权利到底是一个什么权利,而体育权利的定位,我觉得实际上它首先要求对体育进行定位,什么叫体育?因为我们专门做体育方面的研究,确实对什么是体育,我们只能是依据我们一些权威的教材,包括一些辞书,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我们国家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是我确实翻了好几遍,在体育法里面没有找到什么叫体育的定义。但是,我们查一些国外的立法,像日本61年制定了叫体育振兴法,那么这个体育振兴法是对体育有明确的界定。针对体育振兴法所界定的这种体育概念,我想主要是谈两个,一个体育是一种增进人民健康的手段,第二个是人民实现娱乐的一种手段。如果这样看的话,日本人在体育振兴法里面谈的体育包含范围,一个是健康,一个是娱乐。那么,像韩国体育,他们谈论体育的概念,实际上体育算大娱乐,包括跟唱歌、跳舞、影视和体育都算做是娱乐。我们国家体育教材里面,像体育概论里面,说体育是一种以和目的性的身体活动为手段,以强健身体为目的的教育。中国人谈体育,核心问题也是谈健康,但是是通过人对身体的一种教育,最后来实现健康。我看到一些国际的相关文件里面谈体育,或者说谈体育概念的时候,往往把体育和文化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文化实际上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改造自身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文明的成果。所以,我看国家体委有一个法规司的人写的体育理论综述里面,他谈到文化概念,就是说体育作为一种文化,主要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如果把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一点的话,我想日本人所谈的体育,一个是健康,一个是娱乐,应该说基本上是能够概括体育这样的概念。所以,要谈体育权利它的性质,我想首先对体育有这么一个明确的界定。而在我们国家体育法里面,这恰恰是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说你的立法首先对体育范围进行一个界定。如果体育是以健康,和以娱乐,包括文化为它的主要范畴,我想体育权利在宪法里面,就是说我们要找到相应的法律渊源。健康在我们国家里面,宪法是没有规范的,我们宪法规定了什么呢?规定了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四个大的方面,包括人的身体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我们国家宪法里面没有对生命权和健康权作出宪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