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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权利的展开:第16期“体育法治与健康中国”论坛
时间: 2020-05-11|点击:

2020年5月6日晚,由体育法研究所主办的“体育法治与健康中国”论坛第十六期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在线上举行。本期学术论坛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田思源教授主讲,主题是“体育权利的展开”。讲座由张笑世教授主持,袁钢教授评议。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副所长姜涛副教授,王小平教授,邓建新副教授以及体育法专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首先,田思源教授通过介绍体育概念研究发展的三个阶段,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特征描述法”对现代体育的阐释,认为体育理应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接着,田思源教授对如何理解体育权利发表了独到的见解。他先介绍了体育权利的概念特征,随后他重点分析了包括体育权利的多层次性,体育权利的多形态化,体育权利之间的对应性等学界对体育权利内容的不同观点,他认为,体育权利的多层次性、多形态化以及对应性等不同视角对体育权利内涵作出不同的表述,均未能揭示体育权利的法律属性这一基础性问题,也无法回答体育权利究竟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权利这一核心命题,反而造成了体育权利研究上的混乱。他指出,体育权利法律属性应当包含两个层面: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决定体育权利之所以成为体育属性;非本质属性以本质属性为核心,从不同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侧面为考量维度,所呈现出的不同的法律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展开,属于一个庞大的权利系统。他还通过对宪法的分析,指出体育权利的本质属性即宪法上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接下来,田思源教授分析了如何解决体育权利的竞合与冲突。他认为,就权利竞合情形下的体育权利保障而言,需要区分权利竞合是“真竞合”还是“假竞合”。就体育权利冲突的解决而言,化解权利冲突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抽象解决,即从体育权利的本质和构成的角度,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对已经发生冲突的权利边界进行重新界定,找出一个一般性的解决权利冲突的模式;二是具体解决,即回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事实上的利益衡量,最终在事实基础上,而不是在抽象的规范基础上解决权利冲突。他还特别通过一个争夺篮球场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健身权之争。

最后,田思源教授对《体育法》如何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体育法》的修改应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应当在《体育法》总则中突出体育权利;《体育法》修改中注意与健康权、健身权的关系;不应期待体育法作出切实可操作的规定,位阶越高越原则性,需要依靠配套法律予以实现;重点修改保障条件一章,为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在主题报告结束之后,我校体育法专业的研究生同学们踊跃向田思源教授提出了自己的问题,田思源教授一一向各位同学作出解答,对学校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体育伤害引起的法律纠纷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在场同学积极互动。

会议的尾声,袁钢教授作为点评人,总结并回应了田思源教授的报告内容。他表示,今天的讲座内容涉及的四个问题综合起来形成体育权利架构,田教授将现有体育权利的观点进行了权威的分析和评价,将体育权利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有助于我们认清体育权利;针对争夺篮球场案:通过提前设置规则(如预约)来解决现有的资源稀缺的分配所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对体育法基本法的定位使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各方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去发声、找到合理位置,使体育法的修订越来越难,而田教授提出通过基础法和综合法的配合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该规定的规定,不该规定的可以放在低位阶法律中规定。袁钢教授还对体育权利的内涵和位阶问题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权利-人权-法律权利-公民基本法律权利-公民具体法律权利是相互包容的属种概念,人权和公民权利可以对比不能并列。体育权利有些可以纳入法律权利,有些却在法律之外。在体育法修改过程中,达成共识的是体育法一份权利保障法,但对第三代人权(社会发展权等)的关注可能有所偏失,第三代人权具有价值优势和复合性要素,值得研究,在人权代际理论和人权普遍性基础之上进一步引入普遍权利的观点。

张笑世教授代表法学院体育法研究所对田思源教授内容翔实、观点明确的主题报告和袁钢教授精彩的评议表示感谢。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