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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成功举办“法律职业大讲堂”第一讲
时间 : 2025-06-13       作者:       阅读数:

2025年611日,法律职业大讲堂”第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211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本次讲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樊崇义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教授、刘晓兵教授、白冰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孙道萃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胡长华主任与谈。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教授主持。

一、院长致辞

本次讲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致辞。

首先,雷院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向樊崇义教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并对所有关心法律职业发展的师生和同仁们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其次,雷院长就本次讲堂的主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今天的首讲主题,直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命题——司法现代化刑事辩护制度便是其中的核心一环。这是一个学术议题,更是关乎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实践课题。之后,雷院长对樊崇义教授多年来在刑事诉讼研究与教育的辛勤耕耘和重大贡献表示了诚挚的感谢与深切的敬佩,并将樊崇义教授比作“守望公正的灯塔”。最后,雷院长向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讲堂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祝愿法律职业大讲堂首讲取得圆满成功。

二、樊崇义教授主讲

本次讲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主讲主题是“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讲座伊始,樊崇义老师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背景与指导思想进行了清晰地阐述。樊老师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传承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的优秀司法传统与司法文化,并充分吸收全人类优秀司法文明成果。

接下来,樊老师从司法四次大发展、诉讼模式转型的三阶段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司法发展的三大规律。樊老师强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了对律师地位的确立和对律师权利的不断丰富、体现了科学、民主与文明的规律。樊老师最后呼吁广大律师应当鼓起勇气,真抓实干,坚信未来;学术界也应当积极讨论和研究律师辩护制度,为推进我国司法现代化和律师辩护制度改革贡献力量。

随后,樊老师着重强调了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关注的九个重点问题:第一,尽快确立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制度。第二,加强庭审实质化。坚持“一证一质,一组一质”。第三,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阅卷权。第四,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第五,刑事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应当扩大,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辩护进行调整,推进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第六,现行值班律师制度应作彻底改革,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律师的在场权,还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与定位。第七,允许律师介入职务犯罪的留置阶段。第八,适当扩大委托人的范围。第九,扩大律师参与审前程序的范围。

最后,樊崇义老师的讲座在热烈掌声中结束。

三、嘉宾与谈


王进喜教授首先向樊老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感谢。王教授对樊老师的讲座稍作总结后谈及以下几点体会:第一,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应当回到常识、保持定力。第二,司法改革应以人民为中心,放下“傲慢”。办案机关的“傲慢”造成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三,刑辩制度中的乱象应当进行全要素式的治理,通过法律、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刘晓兵教授谈到,樊老师讲课一直让人受益匪浅。对于司法现代化在刑事辩护领域如何体现?樊老师讲到的“权利保障”是对该问题很好的回答。刑事诉讼法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功能,而司法现代化应当更多地体现在权利保障方面。一方面,现有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将体现现代化的权利囊括在内。另一方面,权利应当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改革之路任重道远,仍需诸位共同努力!


印波教授从以下几方面谈及体会:第一,樊老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了有机结合,极具大局观和大师风范。第二,樊老师对我国刑事司法发展三大规律的总结非常精准,对刑事诉讼模式和发展规律的阐释非常准确。第三,樊老师的讲解条理清晰,系统辩证,值得青年学者学习。第司,樊老师密切关注实践,身体力行推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着实令人敬佩。第五,樊老师提到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守正创新。“守正”就是犯罪预防,“创新”就是拓展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孙道萃副教授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及自己的体会:第一,刑事辩护业务市场供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樊老师倡导我们要有信心去面对变化,给予刑事辩护律师很大的鼓励。第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法的修改应当齐头并进,彼此协调,不能各自为战。第三,在司法实务中,刑事辩护难点并不在于立法是否全面,而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好现有规定。第四,当前刑事辩护面临存量和变量的问题。立法解决增量问题,执法与司法主要解决存量问题,而变量在于如何更好地规划接下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


毛立新主任从以下几点谈到自己的感受:第一,樊老师从司法现代化规律、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和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宏观视角,阐明了刑事辩护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指明了未来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方向,让我们坚定了信心。第二,刑事司法和刑事辩护制度现代化的参照系,应该对标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为联合国公约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和人权的殷切期盼。第三,我国刑事司法最为薄弱的环节有二:一是“入口”,即侦查和调查阶段的权利保障严重不足,对侵犯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乏制裁后果;二是“出口”,即审判阶段没有实现庭审实质化,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不出庭,法庭审理仍然是对侦查案卷的复核,被告人的对质权无法保障,庭审起不到查明事实真相的作用,最终裁判结论也并非形成于法庭审理,导致庭审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胡长华主任谈到对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的感触十分深刻。此外,未来还应当提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覆盖率,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然而,在法律援助辩护中,相当比例的辩护均为无效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流于形式化,这一问题值得深思。最后,应当大力推行协商型刑事辩护模式,以此减少控方对辩方的压力以及二者间的冲突,为律师辩护减少阻力。



白冰副教授谈到,樊老师认真严谨、身体力行的工作态度令人钦佩,也鼓舞了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士气。针对讲座的主题,白冰副教授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永远在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应当怀着“功成不必在我,但功成一定有我”的气魄面对这些问题。


四、会议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迎龙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王迎龙教授再次对樊老师精彩深入的讲座表示感谢,并用“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概括了樊老师等老一辈法学家的担当精神,始终在为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鼓与呼,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最后,其指出我国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相信在各位专家学者的一直呼吁下,刑事辩护制度一定能够实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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