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 / 行业动态 / 研究动态 / 正文
研究动态
孙杨仲裁案中的“五争”
时间: 2020-02-29|点击: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案公开听证会。历经12小时听证会中的激情陈述、激烈论辩仍余音绕梁。在专业学者、普通观众热烈讨论之外,笔者当时总结出5点感悟(见“庭后分析”部分),形成本文初稿。2020年2月28日,CAS对孙杨作出8年禁赛的处罚决定,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各位专家,在马宏俊所长领导下集体发声,形成《价值平衡:国际反兴奋剂检测程序正当性审视》一文。笔者遂检视数月前初稿,发现虽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但是当时提出的5点争议至今仍然存续,遂增加“裁后评论”部分形成本文。

作为CAS历史上第二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数月前举行听证目的在于事实调查,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其法律顾问)的陈述与论辩,双方法律顾问(律师)对于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又称询问和质问,诘问和反诘问),试图还原案件事实,向仲裁员(法官、陪审团等)呈现更接近于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听证过程展现出案件理论(CaseTheory)指导下,法律顾问(律师)运用论辩(Advocacy)技巧帮助帮助仲裁员(法官、陪审团等)事实发现过程。整场听证会过程以及之后的仲裁裁决均反映出来“五争”方面问题,值得体育法学学者思考。

1.规则解释之争

庭后分析:围绕WADA制定ISTI(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第5.3.3条,双方论辩集中于反兴奋检查的授权和检查人员资格问题,包括对于授权是概括性的一次授权,还是具体性的分别授权问题;检查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等。当然,双方针锋相对的论辩是检查行为与检查规则是否相符问题。究竟谁对于规则具有解释权,存在争议时候应当作出倾向于何方解释,有待于仲裁裁决。

裁后评论:根据本案裁决结果,无疑CAS作为相对独立第三方,不同于FINA的反兴奋剂组(DP)认定,对于WADA所制定的规则,作出有利于既是上诉方又是规则制定方(即WADA)的解释,这也是不利于运动员的解释。为保障国际反兴奋剂的统一秩序,CAS已建立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庭(Anti-DopingDivision),并在试图统一执行反兴奋剂规则的背景下,包括本案在内的CAS相关判例进一步增强CAS在解释国际体育规则方面权威地位,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在适用国际体育规则时应当作出审慎判断。

2.程序正当之争

庭后分析:双方对于检查程序是否违规观点不一,但都不否认检查程序存在不规范问题,WADA证人认为,对于运动员遇到检查人员拍摄等问题时,运动员有权提出不满,甚至可以向检测机构投诉对方行为,但应当继续配合检测。虽然理论上对于仲裁庭中的证据标准是否是采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还是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没有明确确定,但是以非法方式获得证据不应当为裁判机构采信的基本理念为普遍接受。虽然本争议原则上属于程序是否正当之争,所以检查官如果强行完成检测,其检测结果是否能被作为禁赛依据,值得进一步考虑。

裁后评论:根据本案听证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WADA实际上确认了在该次反兴奋剂检测中(包括其他检测)中会存在程序瑕疵。按照法理,判断检测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DueProcess)要求,即检查程序是否程序的中立、理性、平等、及时和公开等要求,这需要仲裁裁决来进行判断。但是本案仲裁裁决并未对于检测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作出判断,而是判断运动员是否具有正当理由(validjustification)来拒绝检测程序,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在参与国际体育仲裁中应当担负更高举证责任。

3.标准适用之争

庭后分析: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愈发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中心环节。在国际竞技体育中,国际体育组织掌握了国家体育规则的制定权。国际体育规则,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不仅越来越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而且更具普遍适用性。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DA)遵循WADA标准制定更为严格的具体实施规则。国际标准和国内规则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适用国际法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也不能简单国内法理论中法的位阶理论(例如我国《立法法》)。此外,由国际组织组织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当遵循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处。

裁后评论:根据本案仲裁裁决,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相关检测进行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因本案裁决最终严格按照国际体育规则来作出。CHINADA制定的严格程序规则有利于在国内开展相关检测,但是CHINADA的法律地位也决定了其无法去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这客观上也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要区分国内、国际不同检测程序,分别遵守不同反兴奋剂检测程序性要求。

4.价值平衡之争

庭后分析:在诸多体育法专家关于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的论证中,都论及到国际体育组织权利来源以及其权利如何实行问题。这些问题姑且不论,但是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会与运动员个人权利发生冲突,如出现侵害运动员权利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例如,孙杨提出检测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体育仲裁中保密裁决书泄露;再例如WADA法律顾问认为,检测行为即使违规运动员也应当配合完成。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利和运动员个人权利之间边界如何界定,仍需国际体育实践来回答。

裁后评论:根据本案仲裁裁决,在保护运动员个人权利和维持国际反兴奋剂秩序方面,CAS无疑是将维护国际反兴奋剂的权威放到更高的地位。正如《价值平衡:国际反兴奋剂检测程序正当性审视》所述:该案最惨痛的一个教训就在于,在国际反兴奋剂现有的规则、制度未有变更之前,运动员纵有不满,也不被赋予拒检的权利,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在保障自身权利时候应当知道权利保障的边界,并选择适宜的救济途径。

5.证据效力之争

庭后分析:在国际仲裁中更倾向于采信言辞证据,即证人经过宣誓后提供的直接感知到的案件事实具有较高证明力,在证据开示过程中需要由专业律师参与,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在观摩庭审过程中,部分观众评论和现场部分证人作证明显表现出对于交叉询问规则不理解,也是源于对于上述证据规则不了解。如何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将证据充分展现以保障己方权利仍需要进一步学习。

裁后评论:根据本案仲裁结果,似乎显示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并未有很大出入。本案中被申请人孙杨方部分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视频证据)本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由孙杨及其队医、三位检测人员共同签署的情况说明(记载一张A4纸上),其记载有“已采血样不能带走”等相关内容,在仲裁过程中被视为常规检测工作的评价表的一个部分。试想(当时这属于假设),如果当时在制作该情况说明时,能增加“本情况说明不构成检测评价表的组成部分”,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孙杨方用更多的言辞证据来证明运动员是经过检测人员同意后留存血样(包括其容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这客观上要求体育法律工作者要认真深入了解国际体育仲裁的规则,掌握其规律方能更好协助保障运动员的权利。

不管如何,CAS仲裁裁决都必须依据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作出,如何证明事实和如何利用规则是两个关键环节。本次孙杨仲裁案中,无论是公开听证会对于案件事实发现的过程,还是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各方各种评论,都为体育法学研究提供生动、一手研究材料,值得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