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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产权不是两者简单相加 它具有行业特殊性
时间: 2020-09-01|点击: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欧兴荣)体育知识产权涵盖的内容有哪些?它和其它领域知识产权有哪些区别?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导于善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杨,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体育知识产权在当前受到社会各界的很多关注,这是非常可喜的事情,体育产业、体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于善旭表示,国家在不断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个大环境对体育知识产权的开发、发展和保护,都非常有利,但大众观念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很多人认为体育只是体力活,它的文化内涵、知识内涵,特别是智力活动因素,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知。在国家强化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厘清相关的概念误区。他认为,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已融入和运用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形成有鲜明文化和科技内涵的智力劳动方式,凝聚了大量创新型的智慧知识成果,为社会创造日益丰富的精神产品和新的价值。“而且又形成了体育在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各种竞争,有相应的权益保护需求。”

“体育学界,特别是体育法学界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很多,但它不是一个成熟的学术概念,大家只是通常把体育领域或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加一个‘体育’的定语而已。”于善旭继续表示,从广义的角度,只要和体育相关联的,都可以称为体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内容。从狭义的角度,最基本的一般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三大权是知识产权最主体的部分。但随着知识产权范畴的不断扩大,体育所连接的知识产权范畴在不断扩大。而且因为体育有行业特殊性,它有一些和其他知识产权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东西。比如, 体育领域有很多通过长期的文化创造,包括制度性的不断发展,形成丰富的体育知识产权内容。“除了一般的体育著作权、体育商标权、体育专利权,还包括体育标志权、体育赛事转播权、运动员的形象权、体育专有技术权等行业特殊内容。”

袁钢认为,体育知识产权可能是体育活动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行为论”),又可能是体育活动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体论”)或者体育活动的结果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结果论”),不是简单的“体育+知识产权”。体育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一是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有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外,更具备国际性特点;二是体育知识产权往往会带来惊人的经济利益;三是体育运动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四是体育知识产权中产权归属问题目前在深深困扰着我国体育市场发展;五是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更多保障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六是现在体育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包括守法的情况,远远落后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需要。

“由于知识产权和产业链紧密相连,因此我认为把它归纳到整个体育产业链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更合适。”李杨根据知识产权分类进行划分,大致包括体育著作权和邻接权、体育专利权、体育标识权,标识权包括商标、特殊的标志,包括域名、名称、形象、商号、包装等等。此外,民间的体育活动、传统体育文化表达、传统体育知识等等,在体育知识产权当中也应当得到一定的体现。“打个比方,民间传承下来的传统体育动作、技巧,如果你放在专利法中并不合适,但作为体育传统知识产权的课题,作为一种技能、技巧和动作,是可以考虑把它纳入进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