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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仲裁机制在中国建立的前景很乐观
时间: 2020-09-01|点击: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欧兴荣)中国体育仲裁机制为何迟迟没有建立?体育仲裁在中国的前景如何?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吴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笑世,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姜熙,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体育仲裁机制迟迟没建立事出有因

“2016年版《体育法》里写道:体育仲裁机构设立的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立法法》上的规定存在障碍,导致国务院对这个条款,没有权力去制定和推动。”吴炜表示,中国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涉及到多部门协调和现行法律的进一步修订。单项体育协会其实并不属于法定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它又长期代行职责,比如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下属的仲裁机构。这样的历史形成了各界在法律层面的认识偏差,协会自己约定排除了司法管辖,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协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在未来的新《体育法》修订后,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立法障碍,将工作往前推动。”

“在2000年《立法法》出来后,大家确实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现在的这种法律环境下,《体育法》立法前已有《仲裁法》,《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体育仲裁包含民商事的内容,但也有它的行业特殊性。”张笑世表示,由于《仲裁法》不包含体育仲裁的内容,依靠《仲裁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就不太现实。而且《立法法》规定出来后,额外建立一个《体育仲裁法》,现阶段来看也不现实,毕竟体育仲裁太小众,这就是现存的法律障碍。

“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还需要契机,天时地利人和都需要,想一步到位比较难。”姜熙认为,从我国大的法律环境来看,《仲裁法》立法的时候,就排除了行业性的仲裁立法。因为不仅体育行业有仲裁的需求,银行业等其它行业也有,如果都放开的话,各个行业可能纷纷“自立山头”了,不好管理也有损法治。当然,体育仲裁机制几乎成为国际惯例,这是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所以我们还是有足够的特殊性理由来说明建立体育仲裁机制的必要性。”

体育仲裁机制在中国建立的前景乐观

展望体育仲裁机制在中国的建立前景,吴炜表示相当乐观,同时他也表达出对中国体育前景的期望。他认为中国马上要举办冬奥会和亚运会,未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国际赛事落户中国,也将进一步推动更多的体育单项联合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与中国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体育仲裁是体育运行中的一个环节,更多的赛事、更多的合作、更多的项目落地后,必然带来仲裁的需求。虽然当前在国内推动其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一些障碍,但随着国际赛事的接踵而至,会很自然地带动对国内体育仲裁机制的需求。“国内单项协会内部争议解决及其他体育领域的仲裁,可以探索将需求外包到CAS听证中心,长期而言,国内国际的合作互动,可能会成为未来的趋势。”

“国内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体育纠纷的大量产生,体育仲裁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我对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同样抱有很大信心。”张笑世表示,建立一种类似于CAS的完全独立仲裁机构,短时间内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尝试用别的替代方式,比如在体育总局,或者在中华体育总会下先设立一个内部的机构,逐步地把它的影响力扩大后,让大家看到这种解决机制有没有好处,将来再考虑是否需要独立出去。“当然,建立完全独立的类似于CAS的仲裁机构,虽然可能是一条比较漫长的道路,但也是可以期望的。”

姜熙对此表示赞同,认为体育仲裁机制在中国的建立是种必然。他摸底过全世界大概六、七十个国家的体育法治情况,中国的体育法治从立法层面来讲,应该是全世界最发达、最完善的,一部《体育法 》,七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央文件34个,还有部门规章32个,规范性文件178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中国这么大的体量,从法律法规到政策文件层面的完善体系。中国唯独缺、最大的短板和最大的遗憾就是体育仲裁机构或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育法治达到一个新高度,应该尽早地把体育仲裁这个短板补上来。“不管是采取什么方法,都可以同步推进,各方面、各个方向都使力,不管哪一个开花,总有发展的潜力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