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本科阶段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时间 : 2025-09-15       作者: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我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专业实习(下文简称为“实习”)工作,提升有组织实习工作水平,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教函〔2019〕12号)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实验班人才培养的特色和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规定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实习时间为20周,从第四学年秋季学期的11月上旬至第四学年春季学期的4月下旬

第四条 实习组织开展,以集中实习为原则,分散实习为补充

集中实习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联系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学院建立集中实习单位名单,在集中实习开始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岗位数量和条件,并组织学生填报实习意愿

前款规定的实习单位还包括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地点并且五人以上所在同一单位学校教务处等部门组织安排的实习单位。

第六条 报名参加集中实习的,其集中实习经历可作为后续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优先考虑事项。

第七条 根据实习任务、特点和个人特殊情况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分散实习申请表》,并经年级辅导员同意、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

对分散实习的学生,严格审核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实习工作由法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等。

学院专业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年级辅导员协助指导实习工作。

学院为集中实习单位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负责集中实习期间的联络事宜。

第三章 实习要求

在集中实习开始前,学院应当根据学校要求为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保障实习学生集中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并与实习单位沟通商定实习实施方案,在实习实施阶段组织开展实习检查工作对分散实习的学生采取询问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指导职责。

第十二条 实习年级辅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实习的相关规定、要求,服从实习工作安排,全程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联络确定本年度集中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情况,安排学生报名并确定实习去向;

(三)填写实习指导工作日志并留存相关过程性资料

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督促按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及时向学院报告突发事件并积极参与处置

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六)法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十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服从学校、学院、实习单位的相关安排;

(二)保持通讯畅通,与学校、学院、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定期向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

(三)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鉴定与考核材料;

(四)不得随意缩短实习时间,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满不按时返回而中断实习的,记为旷课。

第十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实习数据填报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实习成绩

十五  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根据不同实习岗位特点,成绩评定分别由校外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打分,最终由专业指导教师按以下比例折合,得出实习成绩: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占40%;专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制作专业文书(作品)能力实习论文(报告)的评价占60%。

第十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直接定为不及格:

(一)请假、旷课累计分别达到规定实习总时长的三分之一、十分之一的(以工作日计,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

(二)实习不认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的;

(三)伪造、变造实习单位的鉴定与考核结果或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学院要求提交相关鉴定与考核材料的;

(五)违反学院制定的其他“一票否决”规定的。

十七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费用自理,一般随下一年度进行实习。

十八 本办法由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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