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 : 2023-05-21       作者:       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学科建设水平,鼓励教研人员学术创新、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扩大学院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特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设立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助委员会”)。资助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出版资助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来源是: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接受校内外单位、个人资助捐助。出版基金由学院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出版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受理两次,受理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提出一项申请,每三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资助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7人。

第六条 基金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一般应按正常退休年龄,能任满一届的在岗教职工。

第八条 资助委员会委员设主席1人,由院长任命。

资助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

资助委员会换届及主席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资助委员会全体通报。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九条 出版基金面向全院教职人员及博士研究生,专项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出版。

具体资助范围: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相一致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的专著。

第十条 申请出版基金的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人员或于取得我院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且须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其学位论文答辩时中获得全票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稿的字数原则上不低于15万字。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畅达、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第十二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一)已获学校或学院资助的科研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二)相关专业领域的教材、工具书和普及性读物。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以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相一致的学术成果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一份;

(二)完整的书稿清样一份;

(三)其它可反映申请人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一式一份。第十五条 以专业性译著申请出版基金资助,除第九条

材料外,申请人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文版原著一部;

(二)国外出版机构正式授权证明一份;

(三)国内出版社的翻译委托书一份。

第十六条 以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形成的专著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一份;

(二)论文书稿一份;

(三)其它可佐证该论文学术水平的材料一份。

第五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七条 资助出版的受理程序:

(一)学院集中受理出版资助申请,并负责形式要件的审查;

(二)资助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确定予以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十八条 资助委员会评审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

(二)与会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投票;

(三)得票数在与会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的著作予以资助。

第六章 出 版

第十九条 学院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落实具体有关出版事项。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前言、后记或致谢处明确标示“本书受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资助出版,特此表示感谢”字样。著作出版后须向学院提供 5 本样书用于存档。

第二十一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作者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版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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